崇政办发[2006]4号
关于印发《崇阳县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元月二十三日
崇阳县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我县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断提高社会医疗整体保障水平,根据《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咸政办文[20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我县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缴费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二是个人权利与义务对等,医疗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三是连续参保,风险共担;四是医保基金单独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8至60周岁以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自由职业人员(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职工)。
第四条 参保办法: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组织登记参保,个别情况由个人申请参保;凭社区居委会证明、个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房产证,每年5-6月、11-12月份到县医保局办理参保手续,其它时间不办理(参保时间从缴费之月算起)。
第五条 原来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为辞职、企业改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如果参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并连续计算参保年限,缴费标准和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只设住院险种,年缴费标准及医疗待遇如下:
个人缴费800元,年住院医疗费报销封顶1—20000元,当年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首次580元、第二次290元,起付线以上至封顶额内的报销比例按崇政办发[2000]3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自由职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从参保之日起6个月内,不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办法实施3年以内参保者,年满60岁后可连续参保。在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连续参保10年以上,封顶额提高10%;连续参保15年以上者,封顶额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
第八条 自由职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风险保证金3000元;风险保证金在参保人员连续参保5年以后可抵交个人缴费,如中途断保则不予退还。
第九条 自由职业人员参保,须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当年12月份一次性缴清次年度的医保金,跨年度不缴纳医保基金者,视同停保,基本医疗待遇随即停止;个人要求复保时,必须补缴停保期间的医保基金,按崇政发[2000]1号文件规定收取2‰滞纳金,并从补缴医保基金之日起6个月内不享受住院医保待遇。
第十条 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具体管理办法按崇政办发[2000]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行为管理,按《崇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崇政办发[2000]3号)文件规定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只限本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发生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冒名顶替就诊、私自涂改处方、单据、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经查实,县医保局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和停止医保待遇6个月。
第十三条 国家、省或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医保待遇及相关政策调整时,本办法随之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