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政办发[2006]5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困难企业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崇阳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适应我县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断提高社会医疗整体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病有所医问题,根据国发[1998]44号、鄂政发[1999]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保对象和范围:原县直国有困难、破产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全体退休人员。
第三条 参保办法:以局或公司为单位,填写好《崇阳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册》,每人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报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医疗待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只设住院险种,原则上应归口到定点医院看病、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崇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崇政发[2000]1号)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鄂劳[2005]75号)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缴费标准和办法: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按年240元/人的标准(月缴20元)缴纳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享受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每位退休人员应同步参加大病医疗统筹,其具体管理办法按《崇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崇政办发[2000]4号)执行。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费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可委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单位代收代缴或参保人员自行缴纳。欠缴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筹措办法:(一)县财政按参保人数和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住院费测算的缴费标准,每年解决50%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二)县医院每年从参保人员医疗费中解决统筹基金15万元;(三)县民政局从救助基金中每年支持解决10万元;(四)县医保局在每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解决10万元。上述筹措标准将随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适度调整。医疗保险基金由县政府统一掌握使用,县财政局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合理使用、安全增值。
第七条 国家、省、市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医保待遇及相关政策调整时,本暂行办法随之调整。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劳动、财政、国资委、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共同核定。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以后,未办理医保及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参照城镇居民或自由职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