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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6-08-24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    

 崇政办发[2006]17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农村公路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崇阳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3月21日)
 
 

 

   为加快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保证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切实改善农村生活状况,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湖北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适用范围
   农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包括乡道、村道。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农村公路是指各乡(镇)通达辖区内行政村一条路径较短、人口较多、路线等级较高的公路,不包含村与组之间的公路,村委会在国省道上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在适用范围内。规划内行政村只有一条农村公路在适用范围内,且建设里程必须在1公里以上。
   二、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机构
   县委、县政府成立崇阳县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县长程群林同志任组长,县委副书记陈勋清、县政府副县长廖建鸣同志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内设综合办公室、工程技术科、招标办公室、财务科、材料供应处,办公地点设在县交通局。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计划管理、资金管理,向省、市争取项目计划立项,规范建设程序,安排年度建设项目,督办建设项目落实,检查工程质量,编制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确认施工队伍,整理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验收。为方便建设管理,在白霓(负责白霓、铜钟、港口、金塘、高枧)、路口(负责路口)、天城(负责天城、青山、桂花泉)、石城(负责石城)、沙坪(负责沙坪、肖岭)等地设置5个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指导站,隶属农村公路办公室,指导站设在各交管站,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计划落实、质量监控、技术指导等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应相应成立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定为4人以上,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并确定一名乡级干部专职具体负责,确保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落实、工程质量、路基、路面达到标准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立项申报、规范施工、工程进度、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及相关协调工作。
   三、农村公路建设的计划管理
   按照《湖北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必须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办公室要将全县农村公路进行全面规划,并按照实际情况实行年度计划,与省、市搞好业务联系,及时上报进度,最大限度地争取计划。各乡(镇)要按照农村公路办公室的规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从发展角度作好本辖区的规划。乡镇年度规划在上年9月30日前以政府文件上报农村公路办公室或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汇总上报省、市业务部门批准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年度规划由各村委会拟出立项报告,所属交管站签字盖章,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方案、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实施期限及竣工后的养护管理措施等,报农村公路办公室或县交通局审查批准,方可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当年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当年必须完成,如当年未完成,将取消建设项目,并且以后不再享受国家奖励政策。线路较长、工程量大的农村公路,可分步实施,但第一年不验收,待工程完工后统一验收,拨付奖励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交通循环线、公路连接线、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其实施要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首先申请项目立项,签订施工合同时要签订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必须参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路线平纵面图、桥涵设计图、特殊构造物设计图、路基设计表、路面结构设计、桥涵构造物一览表、设计说明书及概算等,完工后要进行竣工资料汇编。
   为确保农村公路年度计划落到实处,县政府将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并进行年度考核。
   四、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勘察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充分利用老路,适当提高公路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根据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交通量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选择技术标准。
   (一)路线标准。原则上以现有道路为主,避免大填、大挖、大改大调。路线线位、线形应满足技术标准指标。路线设计行车速度为15公里/小时以上,园曲线最小半径不小于15米,净高不低于3.5米,纵坡不大于7%。
   (二)路基标准。农村公路建设采用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标准。平原微丘区路基宽度不得小于5米,山岭重丘区路基宽度不得小于4.5米,并应每200米间隔设置错车道,错车道长度不小于10米,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不小于5.5米,保证村内外主要机动车辆安全错车通行。桥涵必须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应与路基同宽。
   (三)路面标准。农村公路必须对路面硬化处理,其宽度平丘区不小于4米,山重丘不小于3.5米,选用延长路面使用寿命和便于养护的水泥砼路面结构,其技术标准: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强度不低于C30号。
   (四)防护、排水工程标准。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应建设必要的排水和防护工程,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山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以满足行车安全需要。
   五、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程序
   农村公路建设基本程序是:
   (一)立项。首先由各行政村申请立项,所属交管站审核,乡(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及整体规划进行审查,于上年9月底前将建设项目以政府文件报农村公路办公室备案,汇总后由县交通局上报省、市交通部门批准下达后,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设计。建设项目立项后,项目业主乡(镇)政府可委托崇阳县交通规划设计室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上报县交通局审批。
   (三)招投标。项目设计文件批复后,为保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由崇阳县农村公路招投标办公室负责实施招投标工作,选择具有公路施工资质、信誉良好、设备齐全、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四)合同。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项目业主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同时与咸宁兴泰监理中心崇阳驻地办签订监理合同。在开工条件具备后,向农村公路办公室递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如行政村自行组织没有施工资质的承建人施工,没有挂靠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又没有得到农村公路办公室的确认,将不予验收。
   (五)竣工验收。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各乡镇)要立即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农村公路办公室报送完工验收报告书,申请竣工验收,农村公路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职能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11月底后完成的项目只能纳入下一年度验收,但当年的计划必须当年完成。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应按照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公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对项目的长度、宽度、厚度、平整度及路基路面进行实地检测,对砼强度进行钻孔抽芯检测,将验收结果出具评定报告,通报全县。每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只验收一次,如当年批准纳入计划未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享受国家奖励政策。
   (六)相关事项。不能享受国家奖励资金的建设项目为:1、未纳入计划之内又未经农村公路办公室或县交通局同意的项目;2、建成后未通达行政村的项目;3、不在农村公路建设范围内的项目;4、未按建设基本程序进行的项目;5、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6、已享受奖励的行政村的项目。
   六、施工图设计、工程监理、竣工资料编制等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每公里可提取建设投资额的8%。
   七、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筹措和优惠政策
   农村公路建设应遵循多方筹资原则,利用好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资金补助政策,抢抓机遇,把国家投入和社会投入有机结合起来,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投入的基础上,加大筹资力度。一是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以钱代劳。二是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集资、捐资。三是可处置集体闲置资产。四是可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等资金中提取部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五是整村推进扶贫村资金可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六是部门包保村要对口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不完工,部门不收点。七是鼓励外出有名人士和企业支持家乡农村公路建设。各乡(镇)要负责自筹资金到位,资金不到位,不准开工。
 在农村公路建设中,路基加宽或新建路段占用的土地和山林,由乡(镇)村采用调整土地办法解决,所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通知》(咸政发[2003]3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杆”迁移按“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原则,由乡(镇)及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构造物及房屋拆迁由乡(镇)村负责解决。
   八、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管理及补助标准
   国家对完成在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达到标准并满足技术要求路基平丘区5米以上,山岭重丘区4.5米以上,路面平丘区4米以上,山重丘3.5米以上,当年11月底前竣工并通过省、市、县验收达到合格(每200米必须设置错车道)的线路,按10万元/公里进行补助。在施工期间,水泥路面正式开工后,农村公路办公室材料供应处按进度每公里预付200吨水泥(水泥款含在国家每公里补助10万元资金内,工程竣工后结算由农村公路办公室扣回),保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资金拨付程序:经省、市验收后,上级交通部门或财政部门下拨资金一律进入农村公路办公室专户,农村公路办公室按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拨付到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由乡(镇)审核后拨付给各工程项目。各乡(镇)要将上级补助资金、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都进入专户。农村公路办公室必须凭各乡(镇)出具的收据,并由所辖交管站签字盖章后,再按审批程序下拨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属国债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只能用于工程建设。
   九、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农村公路建成后,按照《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原则上组织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并筹集资金作为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维护保养,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保障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实现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由县农村公路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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