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政办发[2006]25号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
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县通过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工作,出生人口性别比有所下降。但是,随着出生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关于加强综合治理抓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工作的意见》(咸办发[2003]18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各B超室、化验室、妇产科、药房、药品销售单位都应在醒目位置悬挂“两禁止”警示牌。二是要层层签订“两禁止”管理责任书。各主管局要与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各下属单位要与本单位B超室、化验室、妇产科、药房、药品销售单位负责人签订;各科室负责人要与本科室具体操作人员签订。三是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所有单位B超室、化验室、妇产科、药房、药品销售单位均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严格实行孕妇超声检查登记制度。一是县卫生部门要对下属医疗单位及外派、挂靠、承包的门诊和个体医疗机构的B超检测仪的数量、型号、使用情况、变动情况及操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对下属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检测仪的数量、使用情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二是进行B超孕检时,要有两名医师在场,并填写《咸宁市孕妇超声检查登记表》,详细登记对象基本情况、检查原因等,不能缺项,两名医师均要在登记表上签名。
三、建立引(流)产登记制度,对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实行严格审查。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引(流)产审验批准文书制度,严禁个体医疗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怀孕14周以上孕妇做引产手术的,要有两名医师在场,并认真填写《咸宁市孕妇(妊娠14周以上)引产登记表》,详细登记对象姓名、单位、户籍地、常住地、婚姻状况、生育史等情况,不能缺项,两名医师均要在登记表上签名。
(二)政策内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要求做引产手术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施术单位要查验其批准文书、身份证,并保存复印件,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三)14周以上的未婚、非婚、政策外怀孕已婚育龄妇女要求做引产手术的,由其户籍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计生办调查核实出具证明,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批准文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并保存复印件后,方可实施引产手术;怀孕14周以下的孕妇要求做人流的,只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即可施术。
(四)需要实施紧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医务人员填写《14周以上特殊情况引(流)产申报表》,并要求病人家属出具施术对象身份证件,写明所需理由,医师签名,交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施行手术,术后24小时内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查。
(五)不全流产、过期流产和死胎、死产对象,医务人员要填写《14周以上特殊情况引(流)产申报表》,并问清对象基本情况和病史,在表上填清楚造成原因,确认死胎(婴)儿性别,术后24小时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查。如发现有“两禁止”重要案情线索,要及时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严禁药品销售单位和个体诊所出售终止妊娠药品。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药房要有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进、销、存要确定专人管理,实行专门登记。
五、加大对“两禁止”工作的督办力度和“两非”案件的查处力度。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全县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和药品销售单位进行检查督办,发现“两非”案件,及时严肃查处。要严厉打击个体诊所和个人施行引(流)产手术和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对“两禁止”工作不力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立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为3376155。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