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政办发[2006]6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村五保
供养经费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农村五保供养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社会上最弱势的特困群体。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农村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实行全县统筹
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按11%的比例从村级转移支付中剔除出来,实行全县统筹,并和省追加的五保经费实行捆绑使用,确保五保供养经费足额到位。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
(一)由县民政部门牵头,核定五保供养人数。基本程序是:由村民本人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实行公开公示后,再由县民政局审批,发放“五保供养证”,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备案。
(二)县财政部门按核定人数和文件规定标准,将五保供养经费按季度足额拨付到县信用合作联社专户,统一打存折到户到人。
(三)各乡(镇)民政干事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村组干部一律不得经手,镇村组干部一律不得抵扣其它款项,信用联社一律不得抵扣贷款。丧失自理能力的五保户由亲属或委托人代管。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存折的发放,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二)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分季度或年度到各乡(镇)抽查,凡发现挪用、抵扣等违纪行为,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