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公文>文章内容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城城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7-09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整顿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规划和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咸政发[200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天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对天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管理区范围包括天城老城区、城南工业园区、城北新区;二类管理区范围包括天城城区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规划范围、除一类管理区之外的区域。一类管理区内停止新建个人住宅,禁止个人向村组或村民购买集体土地和住宅。对一类管理区中的“城中村”农民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用地规划和新农村村庄规划用地,鼓励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建设多层住宅楼。二类管理区内禁止新建个人住宅,禁止零星批建村民个人建房。经批准的村民建房要按照用地规划和新农村村庄规划,认真核定用地标准。村民个人危旧房改造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不在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危旧房拆除后需重新建房的,可申请到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

二、严格控制单位住房建设。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建住房,但住房紧张的困难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建职工宿舍楼,宿舍楼和办公楼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三、规范重点区域用地建设规划管理。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市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区域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管理。天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金城大道、天城大道、隽北大道、文昌大道、白泉大道等城市干道红线两侧200米范围内严禁个人建住宅,上述区域内建房手续齐全、但尚未建设的,其用地统一由政府土地储备部门收储。建设部门要强化对规划控制区域内重点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建设布局混乱、扩大建设规模和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等突出问题,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力度,对于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建设,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规范房地产土地供应和规划审批。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已征地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其用地协议无效,并依法处理;已征地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其房屋未建的,依法核准许可后,方可建设。凡行政、事业、企业用地需要处置的,必须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规划,统一招标、挂牌、拍卖。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持有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选址,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抵押等有关手续。

五、规范和改进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方式。天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危旧房拆除改建为名,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确属危旧房改造的单位和个人,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严格规范城市老城区建设开发行为,老城区改造以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安全隐患大的地方进行综合整治为主。对破旧房屋及居住密度大的区域要以拆迁疏散为主,尽可能降低居住密度和人口密度,扩大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凡不符合城建规划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一律不得扩建和改建。逐步规范和改进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对因城市建设和项目开发等原因拆迁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省、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六、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大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单位和个人与村组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从严查处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发、转让国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切实加强源头管理,有效遏制并预防住房制度和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建设、国土、房产、发改、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提高监督服务质量,不断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格准入和项目核准手续,凡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管理水平低下的企业,一律不准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原则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投标前,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核准手续及《项目确认通知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以及预(销)售管理制度,加强住房维修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开发企业,不予审批或同意新开工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产生。

八、加强住房供应市场和房地产物业管理。停止单位和城镇居民个人建房后,我县房地产消费将朝着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的方向发展,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向小区化、社会化方向发展。商品房开发要加大中小户型的供应量,以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要。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要严格把关。要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管理档次。

各乡镇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106国道沿线乡镇要切实加强国道两旁建房管理,严格保护耕地。

 

 

 

 

 

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一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我县上半年新增8家规模以上企业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