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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银监办关于充分发挥银

发布日期:2011-05-25 责任编辑:杨静 来源:未知

 

崇政办发〔2011〕7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银监办关于充分
发挥银行业监管和服务职能支持
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银监办《关于充分发挥银行业监管和服务职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充分发挥银行业监管和服务职能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加快实现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设“小康崇阳、生态崇阳、和谐崇阳”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银行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发展银行业市场主体
(一)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县政府用优质土地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后,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支持农信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迅速招商将土地变现;县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股金募集和业务宣传等工作,尤其是利用政府优势,帮助县信用社引入战略投资者,确保投资股占比达到100%;县农信社在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费,有关部门要给予减免或优惠,确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今年6月底达到农村商业银行标准,年底前向省银监局申报筹建,2012年上半年挂牌开业。
(二)大力开展引进银行机构工作。县政府成立引进银行机构工作专班,指导和支持咸宁银监分局崇阳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县银监办)的相关工作。工作专班要加强与省、市银监机构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在试点指标和引进银行方面更多的倾斜和支持;县政府诚邀在鄂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来崇阳设立分支机构,同时研究制订和出台引进银行机构的优惠政策。近期,尤其要加强与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的信息沟通,争取来崇阳设立分支机构或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三)鼓励设立银行机构。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恢复或新设具有贷款功能的分支机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乡村增设自助设备;农业银行要尽快组建和完善“三农”事业部,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门机构。
(四)保持现有银行机构稳定。全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网点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再撤并或降格,同时,不得将乡镇网点迁入城关,否则,县银监办不予批准。
二、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一)创新金融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引入多样化、有特点、适应县域经济需求的金融产品,尽快将比较成熟的各类金融产品进行推广。要在拓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推动和发展“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信贷品种的基础上,积极开办新型信贷产品,创新小企业贸易融资手段,大力开展表内外业务,积极探索以个人为贷款主体的生产经营性贷款。
(二)创新管理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中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要求,落实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要根据县域经济和业务发展实际,建立适合县域特点的信贷管理考评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单独考核。对贷款质量和信贷员信贷营销可以实行整体考核,不实行贷款单笔单户考核,以调动信贷人员信贷营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创新担保方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县域融资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山林、水域、土地经营承包权、集体用地等为标的的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实施农村房屋“准”抵押制度,积极发展农村小产权房抵押,对产权明晰、易变现处置的乡镇房产,可设定抵押担保。
三、进一步增进部门业务合作
(一)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在规范壮大崇阳县金信担保公司的同时,鼓励民营资本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专业性贷款担保机构。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2010)3号令)要求,建立崇阳县融资性担保业务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控制担保收费比例。对担保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利率优惠政策。银保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协商一致,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对融资性担保责任总余额按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掌握。
(二)加强和改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县银监办和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机制,共同组织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工作。农村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县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的,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个人申请贷款的,可采取合作社内封闭联保或由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方式。相互之间愿意联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由组合抱团建立联保小组,抱团联保小组成立后,农村金融机构将其列入抱团联保贷款的发放对象。
(三)搭建特色农业信贷支持平台。鼓励发展优质果品开发公司,负责全县的水果布局、技术指导、储存、销售、融资等,以该公司为承贷主体,申请银行部门的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该公司发展壮大,并以果品公司为平台,解决种植大户融资难问题。
四、加强监管引领和协调协作
(一)实行 “窗口指导”。县银监办要通过审阅银行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其重要事项报告、召开监管联席会、约见谈话、监管走访、组织高管人员培训等形式,引导银行业转变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会同县经信局建立中小企业优质项目信息库,定期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荐贷目录”,当好企业“红娘”;及时调查研究辖区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分析信贷需求,提出信贷规划和金融服务的目标;以“送金融知识下乡”和“银行业公众教育服务日”为载体,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工具的了解和运用能力。
(二)科学实施监管措施。县银监办要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地实施不良贷款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保护信贷人员信贷营销的积极性;在上级许可的范围内适当放宽对县域存贷比的限制;对改善县域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将素质良好、业务过硬的员工充实到高管和信贷岗位。
(三)严格考核制度。县银监办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搞好贷款营销,并以信贷服务为重点按季进行考核通报。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其检查结果要列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报告。将贷款投放列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高管人员的考核范围,与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良好银行评选挂钩。如信贷服务未达到县银监办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至少下调一个档次,不得评为良好银行,其高管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机构设立、变更将受到约束性限制甚至被撤销。对新增存贷款比例极不平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上述考核评价。
(四)完善沟通机制。县银监办要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改善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要充分利用银行监管机构指导、管理银行业协会的优势,积极向咸宁市银行业协会推荐,争取更多的崇阳企业加入咸宁市中小企业贷款俱乐部,以获得快捷、优惠的信贷支持;推动外地银行与本县银行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合作。同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县银监办可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联合制裁。
五、切实为银行业创造良好经营环境
(一)加强对银行业的领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县金融办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工作协调一致。县政府将县直有关单位对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效果,纳入年末企业评议部门服务质量的范畴,由银行和企业参与评议。针对企业在申请抵押贷款过程中因有关部门收费过高而放弃贷款的问题,由县金融办牵头,县物价局、经信局、国土局、房管局、工商局、林业局、有关银行等部门参与,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等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明确企业贷款抵押登记收费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即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低标准执行;县政府有明文规定优惠政策的,一律按优惠政策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国家明令降低标准的,一律按降低的标准执行;贷款续期、展期及抵押物变现时,一律只收工本费;银行接受企业抵押资产的过户费,一律免收或减收。
(二)建立信贷投放激励机制。改进对辖内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剔除对县外的贷款,按本县全部贷款余额净增、本县企业贷款净增、本县“三农”贷款净增设置不同权重计算银行支持经济发展奖;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用于投入本地,设置余额存贷比、新增存贷比进步奖;对投放贷款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授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三)协力抓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县银监办作为牵头单位要落实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金融办要组织县银监办、商务局、公安局等单位开展对典当行涉嫌金融业务进行打击,对企业内部集资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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