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委员:刘细谷委员
“应当重视对古墓葬、石刻等文物进行保护和修缮”的提案很有见地,也很宝贵,搞好我县古墓葬和石刻的保护工作,对我县两个文明建设,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重要意义。
我县历史悠久,文物古迹较为丰富,已考证并有记录资料的古墓葬、石刻共有40多处,其中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7处,石刻4处。由于古墓葬、石刻绝大部分分布于荒山野外,安全形势较为严峻,管理流于空白,部分犯罪分子受文物走私利益驱使,不惜挺而走险,疯狂盗掘古墓,我县至今已发生了多起此类案件,如1987年天城镇五里界村犯罪嫌疑人汪一飞将清代五品官汪永清墓挖开,盗得折扇一把,此案已侦破。1988年位于天城镇栎嘴村的明代佥都御史刘景韶墓被人炸开。1995年白霓镇内洲村明代县令王甸墓被人挖开。如此等等令人触目惊心,扼腕叹息。
国家文物法出台后,我县在对古墓葬、石刻等文物保护工作上也作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位于县二招宾馆内的饶城侃墓,原二招经营者打算将其迁移,开辟经营场地,饶氏后人闻讯后多次前往理论,县政府得知情况后,通过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和文物法规的宣传,最终双方愉快地接受了就地保护,不改变原貌的意见,现该墓修筑了一圈1米高的水泥罗圈,将残存的石兽,石碑就地保护起来了。
再如,清代漕粮告示石刻碑牌(位于天城镇西庄畈村)被村民抬去搭桥用,经过做耐心细致的说明工作,已将此碑运至博物馆保存起来了。
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为加强我县野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今年县政府拟加强二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行文物保护法的宣传
2002年《文物保护法》出台,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2005年省人大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相继出台,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近两年通过新闻媒体、举办文物法制宣传周和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文物法规的宣传活动,使之深入人心,逐步形成了以保护文物为荣,破坏文物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四有”工作是指:一是文物保护单位树立保护标志牌。二是文保单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是建立文保单位资料档案。四是成立专门保护机构或委托专人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