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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发布日期:2011-10-11 责任编辑:方 来源:未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2月25日封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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