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标准:5元每张
(二)执收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
(三)收费依据:《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五)审批条件:公民在迁移户口时,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证》,院校毕业生凭《报到证》、《毕业证》(院校学生退回原籍的,凭院校《退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证》。
(六)审核材料:户口准迁证或报证
(七)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