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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06-08-03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本县招商引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引进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购买)工业制造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者,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对引进客商来我县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制造业项目,经省科技厅及以上主管部门确认后,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1.5%给予一次性奖劢。
  第三条 对引进客商投资兴办旅游业、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原有工业制造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者,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1%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乡镇和县直单位招商,按企业上交税收的县级分享部分给予一次比例奖励,第一年为100%,第二年为80%,第三年为60%。属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招商的,奖金共同分享。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在工业园区落户,其企业的产值、销售、税收等经济指标纳入乡镇考核。
  上术奖励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奖励时间从建成投产以后开始计算。奖励项目由受益单位向县招商局申报,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经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申报奖励工作一年一次,奖金由县财政局支付。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印发的《崇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作废。                                      

  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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