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办文[2006] 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奖惩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崇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崇阳县委办公室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元月10日
崇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国家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综治委[1993]16号)和综治委[2000]17号、鄂发[2001]19号、鄂发[2002]15号文件精神,根据咸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规定(咸办文[2005]5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崇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规定。
一、奖励办法
(一)受到全国表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该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分管的副职各2000元,由各单位一次性奖励当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受到全国表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2000元,由各单位一次性奖励当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
(二)受到全省表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励该单位党政一把手、分管副职各1000元,由各单位一次性奖励当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一个月工资。受到全省表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其当年一个月工资。
(三)受到市综治委表彰和命名的先进单位,奖励500元;受到市综治委表彰的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四)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为第一、二、三名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200元。并将第一名和第二名分别向省、市推荐表彰。
(五)以上2-4项不得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发奖。
二、惩处办法
惩处分督办通报、责任查究和一票否决三种。
(一)督办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综治委下发《督办通报》或《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
1、对县委、县政府和县综治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不能按要求及时落实的;
2、不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和重特大案(事)件领导责任查究制度的;
3、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人员、经费不按规定要求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完善的;
4、县综治委组织检查考评、暗访、民意测评发现有突出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的;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单位和重点整治地区整治不力的;
6、治安秩序比较混乱,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总量或一类、多类案(事)件、作案主体大幅度上升的;
7、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县造成严重影响的;
8、存在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群众反映强烈的;
9、县直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的;
10、政法干警或党政领导干部违法犯罪,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11、县综治委认为其他需要督办的。
督办情况及督办事项办理情况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作为重要的因素进行考评计分,与奖励挂钩。对督办事项办理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同一事实在一年内被督办2次以上仍无明显效果的,对承办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责任查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综治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共同研究确定后,县综治委向重大稳定问题发生地的乡镇综治委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领导责任查究:
1、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
4、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下发的《督办通报》或《督办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不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的;
5、需要追究防范责任的其他重大案件。
接到《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的乡镇综治委,要进行研究,根据有关规定对查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根据应负的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调查结果及追究责任的情况在1个月内分别报县综治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凡被县综治委下达《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的责任单位,综治委要对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三)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综治委可直接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情节严重构成严重失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因责任人对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综合治理机构和基层组织不健全,专职人员配备不足,专项经费不落实等,造成本地、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对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当,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因此引发严重交通阻塞、致人死亡、发生哄抢等严重后果的,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政法部门通报,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3、对“法轮功”骨干分子和痴迷者控管不力,导致“法轮功”人员多人公开聚集或赴省、进京滋事,被中央和省通报,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
4、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发生严重暴力犯罪,一起死亡3人以上的,或者一起死亡2人以上,损失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没有依法及时有力打击,一个犯罪组织或团伙多次致人死伤,伤亡人数达3人以上的;
6、因法制教育不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违法犯罪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7、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不落实、控防管理不力,致使重新犯罪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8、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被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了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包括下发的《督办通报》、《督办通知书》),仍然拖延整改,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或提出2次以上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包括下发的《督办通报》、《督办通知书》),而拒不整改的;
9、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火灾、交通事故等立案严重不实或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群体性事件,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10、县综治委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地区、部门和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及第一、第二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一票否决的具体权限和程序,按照《崇阳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崇综治[2002]9号)执行。
三、组织管理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工作要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综治委办公室负责。
(二)被命名表彰的安全文明单位、小区(社区)、村发生严重治安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同级综治委应根据情节,给予督办、查究等处理,直至报告命名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各级、各部门在综合性荣誉称号的组织评选工作中,须听取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意见,凡未经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已评定通过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应予撤销。
(四)县综治委应将年度综治工作考评奖惩情况及时向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通报。
(五)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和第一、第二责任人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
(六)各地可参照上述奖惩规定制度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奖惩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