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耕地保护,遏制农村建房违法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确保全县基本农田质量不降,总量不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1999年元月1日后农村占用耕地所建私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清查:(1)用地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2)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3)用地用途,用地是否有非法交易行为;(4)公路两侧用地,是否超越控制红线。
二、凡未经批准而占用耕地建房的在建工程(包括下脚的、行墙的和已封顶未装修的),一律停止施工,等待清理结论。顶风抢建的,强制拆除,一切后果自负。
三、对房屋已建成,但不符合建房条件和用地规划的,要求自行拆除;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一律自行拆除,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确需建房的农户,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批。严格执行规划用地制、一户一宅制、用地限额制、耕地占补平衡制、用地依法审批制。
五、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即: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它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不允许从耕地取土烧砖。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七、严厉打击擅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占用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活动。一经发现,依法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连续撩荒二年以上的耕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
九、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人口在5人以下3人以上的不得超过140m2;人口在5人以上的不超过200m2。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耕地不超过140m2。并按照“先垦后用”、“谁用谁垦”的原则,开垦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并由县国土部门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垦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用地。超过批准的数量或规定的标准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崇阳县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