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天城地区只设立一个屠宰场(白泉桥),负责天城地区(东至郭家岭,南至原大桥皮鞋厂、纸厂,西至油厂,北至石油公司、新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区再设屠宰场(点),宰杀生猪上市。
二、凡在天城城区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在县生猪屠宰场内进行屠宰加工。自养自食的生猪必须进定点屠宰场代宰或预约上门代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屠滥宰。
三、凡在天城城区内屠宰销售的生猪及产品必须在县生猪屠宰场内进行集中检疫和检验。活猪进场消毒、检疫由县畜牧动检部门负责,宰后肉品品质检验在定点屠宰场由县畜牧动检部门派员检验。
四、经县生猪屠宰场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场销售;未经检验盖印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销售。对病害猪必须在肉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销售病害肉和注水肉。
五、活猪和生猪产品的批发交易活动只能在县生猪屠宰场内进行。为方便肉食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县生猪屠宰场可在路口、白霓、青山、石城、沙坪等地分设肉品批发销售点,实行连锁 经营,以满足肉品市场供应。未经县畜牧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肉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六、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含县垂直单位)食堂、招待所、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业,必须购买县畜牧动检部门盖有检验合格印章的肉品,不得采购非定点屠宰和未经县畜牧动检部门检验加盖合格印章的肉品。
七、对县生猪屠宰加工场出售经营的猪肉税费,由县商务部门按规定标准代收、代缴,实行专票、专户、专帐和专人管理,做到日清日结、按月划解。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另外收取税费。
八、县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县公安、畜牧、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县商务部门加强对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妨碍屠宰执法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恶劣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牛、羊等其他牲畜的屠宰参照《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执行。
十一、本通告自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