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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实施殡葬改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6-08-01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崇阳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实施殡葬改革,有计划、有步骤推行火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零时起,全县火葬区范围内的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火葬区内常住人员在外地死亡的,以及外来人员在火葬区范围内死亡的,遗体也一律实行火葬。
  二、从2006年7月1日零时起,全县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或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三、火葬的遗体必须由县殡管部门的殡仪专用车接运(特殊情况除外),用其他形式运送遗体、棺木搞土葬的,交通、交警部门在稽查时将予强制扣留,殡葬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火葬区严禁制造、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违者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临街搭棚祭奠,禁止在城区和人口居住稠密区抛撒纸钱、擂鼓鸣号、燃放鞭炮,禁止用车队运尸游街。
  六、对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骗取丧户钱物、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丧户违反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经批评教育后仍坚持不改,坚持将遗体土葬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实行就地火化,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各级医疗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的遗体,并及时报告殡管所接运、火化。对于医院工作人员擅自同意、默许或工作失职致使丧户将遗体运出医院搞土葬,以及丧户擅自转运遗体,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对该医院依法予以处罚;医院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行政处分。
  九、在殡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土地管理和规划、农林、水利等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在殡葬改革过程中态度不坚决 ,尤其是带头违法违纪的,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崇阳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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