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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交通安全大整顿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6-08-01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迅速行动起来全力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和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进一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维护我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安全大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开展客运车辆清理整顿
  (一)各客运企业、客运车主、驾驶员必须在7月10日前对所属客车进行一次全面检修,由检修点出具合格证明,方可上路行驶。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检修或检修不合格继续从事营运的,一律扣车,并对所属客运企业、车主及驾驶员给予处罚。凡检修点出具虚假证明的,一律追究检修点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严禁对客运车辆发动机、车架、座位等进行变更。凡擅自变更的,一律暂扣车辆,直至恢复原样;不能恢复的,一律严禁上路行驶。
  (三)严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客运车辆上路营运,违者一律扣留车辆,并罚款200元。
  (四)严禁客运车辆超员,违者一律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员20%的,一律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由学校、幼儿园向公安交警(无交警中队的乡镇向派出所)、教育部门申报,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驾驶员及车辆进行检审,核发《接送车辆通行证》,逐人逐车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可接送学生、幼儿。凡未申报或使用无牌无证、带病车辆从事接送或超员的,一律扣车,罚款2000元,并追究学校、幼儿园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六)所有客运车辆司机必须在7月20日前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准上车。
  二、全面整治货运车辆“三超”
凡超载的,一律处500元罚款,超载30%以上的,一律处2000元罚款,并卸载转运。凡超速的,一律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凡货车超员的,即货运车辆驾驶室超坐或非法载客的,一律处以200元罚款。货运车辆、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严禁非法载客,违者一律重处。
  三、全面开展“麻木”车和摩托车的清理整顿
  (一)对所有“麻木”车,按照规定一律停止上牌。
  (二)凡属无牌无证“麻木”车、摩托车上路行驶,一律扣押,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或报废。
  (三)凡属已够报废条件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强制报废。
  (四)已发牌证可上路营运的“麻木”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路行驶(如单双日营运制、限路段营运制等)。凡违反的,按违章处罚。
  (五)凡属“麻木”车、摩托车载人超员的,一律罚款200元。
  四、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实行保险,凡未保险的,一律先罚款,再强制保险,否则一律扣押不予放行。
  五、严禁酒后驾车,违者一律行政拘留15天,并处2000元罚款。
  六、严禁9座以上客运车辆在三级以下公路上营运,违者一律重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00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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