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政府公告>文章内容

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6-08-01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    

  为加强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水上运输船舶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各有船舶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船舶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乡(镇)、村、船主三级安全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到人头、到船头。要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本地区的渡口和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二、县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一手抓源头,一手抓现场。在源头监督管理上,要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配备;在现场监督管理上,要重点监控“船、人、证”是否相符和齐全有效。
  三、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经海事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标;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它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年或季节性从事客货运输、施工作业的船舶均属“三无”船舶范围:
  (一)无船名船号;
  (二)无船籍港;
  (三)无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四)假冒它船船名船号、船籍港;
  (五)船舶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符;
  (六)无持证船员;
  (七)无运输许可证。
  五、凡属“三无”船舶的船主,应自通告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登记,经交通部门船检机构检验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给《船舶检验证书》。所有船员应按照交通海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交通海事部门发给《船员适任证书》。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一律禁止营运,否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海事部门强制封存或拆解,并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对限期内不主动登记的“三无”船舶,一经检查发现,就地滞留没收,并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

上一篇:关于在全县开展交通安全大整顿的通告   下一篇:解放思想 转变观念  加快政府门户网站建设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