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职业考试后取得执法资格,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县行政执法证第四轮换发新证工作基本结束。经审查确认,崇阳县交通局周龙书等770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换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在核定的执法范围内履行职责。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现将我县第一批换领新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