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信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是顺应信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的 群众工作、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临察机关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条例的基本精神适用于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 作,但在执行具体条款时要与《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紧密结合。现就几个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受理问题
1、 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3、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4、对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
5、对其它不属于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监察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件转有关机关或部门。
二、关于告知问题
1、信访事项的告知只限于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
2、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署实名检举、控告以及申诉受理告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当地工作实际作出规定。
3、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其他信访事项,要出具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4、对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件及时传送。
对前款3、4项的内容 ,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
三、关于办理的程序和时限问题
1、对署名检举、控告问题的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的监察机关的承办部门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对调查处理意见不服的,监察机关不按条例关于复查、复核的规定执行,但要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2、对于行政处分、监察决定不服以及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申诉的办理,按照《行政监察法》的程序、时限等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监察机关承办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的其他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由承办的监察机关 的承办部门书面签复信访人,程序和时限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监察机关对收到的属于下级承办的信访举报件原则上仍向下一级监察机关转办、交办、对其中不属于下一级监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有直接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交办,但要抄送下一级监察机关。
四、关于查询问题
1、对于监察机关受理的不属于检举、控告、申诉类的其他信访事项应允许信访人查询办理情况。
2、各级监察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提供方便,在信访信息系统未建立前,信访人可持身份证、受理凭证到承办的监察机关来访接待场所查询,由承办人负责地给予口头答复。不接受电话和来信查询。
五、关于电话举报问题
监察机关举报电话主要受理检举、控告类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对其他信访事项可在电话中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向监察机关提出。
六、办理网上举报的办法由各省(区、市)监察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