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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一个体户非法经营卷烟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6-09-22   责任编辑:佚名  来源:    

利用长途客车贩运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牟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921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四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四明系我县青山镇人,现年43岁,案发前从事个体经营。20048月至20056月期间,被告人李四明通过崇阳至汕头的长途客车司机简某、余某,从广东省汕头市多次运回假冒精品二代白沙、红金龙、长城等品牌卷烟共计2053条,分别销售给崇阳个体经营户杨某、蔡某、刘某等人,其非法经营额达65200余元,非法获利14000余元。200522日,被告人李四明到车站取货时,被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事后,李四明仍不知悔改,继续贩运违法卷烟。

20063月,县公安局在掌握大量的证据后,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对李四明予以刑事拘留,次月11日对其实施逮捕。719,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四明犯非法经营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四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证据确凿,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四明作出如上判决。(崇阳县烟草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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