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长途客车贩运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牟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9月21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四明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四明系我县青山镇人,现年43岁,案发前从事个体经营。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四明通过崇阳至汕头的长途客车司机简某、余某,从广东省汕头市多次运回假冒精品二代白沙、红金龙、长城等品牌卷烟共计2053条,分别销售给崇阳个体经营户杨某、蔡某、刘某等人,其非法经营额达65200余元,非法获利14000余元。2005年2月2日,被告人李四明到车站取货时,被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当场查获。事后,李四明仍不知悔改,继续贩运违法卷烟。
2006年3月,县公安局在掌握大量的证据后,以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对李四明予以刑事拘留,次月11日对其实施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