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采沙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6-19305 文       号 : 崇城执罚(2026)011号
发布机构: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关于杨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采沙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城执罚(2026)011号
杨某某:
经查,2025年6月,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崇阳县沙坪镇枫树村(中建二局高速标段)开采沙土1633吨出售,总价值112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开采。
上述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
2、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已于2026年3月2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崇城执告(2026)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崇城执听告(2026)01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非法开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二)、(三)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四)项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提供的杨某某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相关数据,其共挖沙土1633吨出售,总价值11200元。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和案件会审会意见,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杨某某停止开采。
2、没收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0元。
3、对杨某某处以违法所得的30%罚款人民币336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14560元。
行政履行方式和期限:责令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崇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