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晏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6-19702 文       号 : 崇城当罚字〔2026〕008号
发布机构: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关于晏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城当罚字〔2026〕008号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晏某某
性 别:男
地 址: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蛤蟆石村九组
身份证号:421223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违法事实:2026年6月29日,接上级交办,当事人晏某某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蛤蟆石村二组。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现场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等。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二、责令三日之内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