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077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崇阳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局执法股对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遵循“办审分离”,保障法制审核意见的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
第二章 法制审核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一)行政处罚:依照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强制: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产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金额较大的财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费用预算金额较大的代履行;其他重大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权益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实体性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政检查不单独列为行政检查。
第六条 局执法股重点审核与合法性相关的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决定是否属于城市管理执法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执法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五)执法决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 法制审核程序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由执法承办部门负责办理,执法决定作出前,提交以下材料,送局执法股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书;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局执法股对承办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局执法股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局执法股应当在收到重大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局执法股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意见或建议:
(一)对属于局法定权限,执法人员具备资格,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行裁量权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局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无法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提出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不符合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变更或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对超出局管辖范围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出移送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及时进行处理,需要重新调查、补充调查、变更、修正或者纠正的,应当在及时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承办部门坚持有关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局执法股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审核时间等内容,随执法案卷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责任追究机制,对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擅自审批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要求离岗或者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