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04700 文       号 : 崇城文〔2024〕1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10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新修订的《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1月26日   

崇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全局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案,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通过对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全局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在科学预测各种因素对收支影响的前提下,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反映全局的财务状况,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全面保证全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2.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监督,保证全局各种经济行为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规范化管理。

3.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单位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等。

第二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由分管局领导负责并审核,批报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我局的行政经费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许可文件执行。代收的相关款项要按有关文件、批复执行。经营性收入坚持依法取得,照章纳税。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费用实行报账制,按局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 我局的经常性开支由分管财务局领导或授权人员审核;重大购置、维修和其他重大支出需报局党组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凡属于控购范围内的购置须按程序办理控购手续。

第九条 审批人员应带头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票据包括向财政部门购领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票据、罚没票据及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票据的购买和领取。

1.收支使用的票由局财务部门从财政局领取。

2.局属各单位使用的票据在局财务部门领取。

第十二条 局财务部门负责保管票据,建立领用情况登记簿。各类票据购领时需在登记簿上登记起止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名。交回时,须检查其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是否缺少交回日期、剩余份数等内容。票据使用完后,由局财务部门送财政部门核销。

第十三条 票据的使用。

1.使用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在启用时应检查该本票据是否有缺号、多页、串格及其他印刷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2.填开票据时单位名称、填制日期、业务内容、数量、单位、金额、经办人、收款人等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三、对错填的票据应各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显著位置上加盖“作废”戳记。

第十四条 票据的其他管理。

1.已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缴销手续,未用完的应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防止被盗和丢失。

2.发现票据被盗和丢失,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财务部门,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找,隐瞒不报者,一切责任自负。属于个人故意或过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非个人原因造成的,要及时报主管机关处理。

3.财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4.缴销各类票据时要及时检查票款是否入账。

第四章  支出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津贴补贴发放。严格按照财政局、人社局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公用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公用经费预算,强化计划管理。坚持民主理财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精打细算,注意节约。坚持财会人员核查、领导批核的程序。

1.办公用品及设备购置费。局属各单位购买各类大项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必须上报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室根据上报计划按实采购,并做好物品的进出登记,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品报县采购办集中采购。

2.水电费、电话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空调、电话及各类办公设备的管理,降低局水电费、电话费的支出。

3.差旅费。按崇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崇阳县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正面清单》的通知(崇财发[202228号)执行。

4.车辆经费。(1)严格执行我局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出车管理。(2)车辆确需大修时,实行报修制度,经分管局长同意,到指定修理厂修理。(3)车辆燃料由财务部门年初编报预算计划,并根据车型、新旧程度,分别制定百公里耗油标准,实行限额管理。(4)对已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燃油费等必须每月及时结账,不得拖欠。

5.业务招待费。公务接待标准按照中共崇阳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办发[2015]11号)及关于印发《崇阳县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正面清单》的通知(崇财发[202228号)严格执行,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口股室协助结算。没有领导审批的,不予报销。

6.会议费。严格执行会议报批制度,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各部门经局领导批准召开的业务性会议,确需就餐的,由办公室统一标准接待。

7.学习培训费。凡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业务学习,必须经局长批准,方可参加学习,否则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取得学历文凭的学习费用原则上自理。为鼓励学习,只有在取得相应的学历文凭后,局里给予个人一定的奖励。

8.局属股室,各综合执法队严禁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各部门在制定开展执法活动方案时必须做好经费测算,并报财务部门备份。

第十八条 资本性支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要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支持各项行政管理任务的完成,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际行“一事一报、日结月清”。财务报销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2.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3.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用品盖有收款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4.报销车辆维修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公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5.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6.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需提供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7.落实党组议财支出报销制度。五千元以内费用支出,依次报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五千元以上费用支出报党组会议决定,报帐时附会议纪要。局属各单位经费开支须严格审核程序审核合格支出事项凭据方可入账。

8.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一律纳入政府采购。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事项,二千元以下必须先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再由办理单位(个人)及分管领导指派财务部门一名同志一起办理。二千以上至五千以下,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办理单位(个人)及分管领导指派财务部门一名同志一起办理。五千以上报党组审批后,办理单位(个人)及分管领导指派财务部门一名同志一起办理。

9.涉及上级安排的“急、难、险”任务,需要开支的,由主要领导(党组)临时动议。

10.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及材料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期限在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家具,图书,其他设备等。财务人员据此另行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二条 局各股室、二级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购置计划,报局党组集体研究审批后,按采购程序购置。

第二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凭以销帐。

1.属于自然损耗的,一般物品可由单位填列《报损、报废单》经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对特别贵重财产,还应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县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2.凡人为损坏公共财物,一律按价赔偿。

3.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致使财产物资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4.人员调动时,由个人领用的公共物品一律缴回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单位应当实行物品管理分工负责制,指定人员管理,建立帐卡,及时登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办公室为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配备、保管、维护、使用和清查盘点、仓库管理等工作。

3.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供应、保管、使用和清查盘点等工作。

4.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根据财力安排,大修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检查、检验、检修,做好常维护保养工作。

5.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清查由办公室组织,通过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个人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行为造成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必要的经济、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查处。

6.财务部门将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入帐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请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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