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22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16848 文       号 : 鄂交发〔2022〕5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名       称: 湖北省2022年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一、申请资格
申请享受购置补贴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购置发票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之间。
(二)车辆所属企业已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三)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四)申请日期须在2023年2月15日前,逾期申请不予补贴。
二、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可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购置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购置补贴申请报告及信用承诺书;
(二)车辆购置明细表(包括生产企业、车辆品牌、车辆型号、新能源车类别、车辆推荐目录批次、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VIN)、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置价格、申请补贴金额等信息);
(三)车辆购置发票;
(四)与车辆生产企业签订的车辆购置合同等相关凭证;
(五)车辆合格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凭证。
以上申请资料须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确保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申请、拨付流程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向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申请,并如实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地方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至公交企业。
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汇总本地申请材料、财政兑付凭证,及时上报市(州),市(州)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审核本市(州)相关情况后于2023年3月31日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逾期不再受理省级补贴资金申请。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审核全省申报材料,并提出省级分担50%资金安排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
四、工作责任
各城市公交企业是补贴资金申请的第一责任人,并对资金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在申领补贴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及时将补贴政策传达到各公交运营单位,严明工作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各公交运营单位“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应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规定及时审核、拨付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