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02837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0〕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民政局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崇政办发〔2020〕9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和孤儿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8号)要求,现将我县2020年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59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800元/人/年

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0608元/人/年(含生活费7560元,护理费3048元);半失能对象11808元/人/年(含生活费7560元,护理费4248元);全失能对象27661元/人/年(含生活费7560元,护理费20101元)。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分别为:自理能力完好对象14160元/人/年(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2倍计算,含生活费9204元,护理费4956元);半失能对象15360元/人/年(含生活费9204元,护理费6156元);全失能对象29305元/人/年(含生活费9204元,护理费20101元)。

对开展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单位崇阳颐和养老护理中心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全部使用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四、孤儿养育标准为:集中供养22656元人/年;分散供养1180元人/月。

新标准从2020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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