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2023 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18299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3〕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民政局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2023 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 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7号) 精神,现将我县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镇低保保障标准
(一)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30%,调整为 680 元/人/月。
( 二)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不低于我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40%,调整为 590 元/人/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 一)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的 2倍。其中: 自理能力完好对象 1360 元/人/月(含生活费 890 元,护理费 470 元); 半失能对象 1460 元/人/月(含生活费 890 元,护理费 570 元); 全失能对象 2683元/人/月(含生活费 890 元,护理费 1793 元)。
( 二)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80%。其中: 自理能力完好对象 1076 元/人/月(含生活费 776 元,护理费 300 元); 半失能对象 1176 元/人/月(含生活费 776 元,护理费 400 元);全失能对象 2569 元/人/月(含生活费 776 元,护理费 1793元 )。
(三) 县域内同时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的机构,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三、孤儿养育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养育标准为 2400 元/人/月; 分散养育标准1500 元/人/月。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 2倍确定。
新标准从 2023 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 1年。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