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首违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3148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 关于印发《首违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02日

局机关各股室、各经办机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违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落实。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1日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首违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5〕13号)及《湖北省涉企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清单(2024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人社领域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人社局各执法室(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仲裁院等)在涉企行政执法中,对企业违反人社领域法律法规行为适用首违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形认定、程序执行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适用首违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有据、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护劳动保障秩序,又要支持企业正常经营发展,避免“一刀切”执法。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首违免罚”,是指企业首次实施本制度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或依法减少处罚种类。

第二章 首违免罚事项清单及适用条件

第五条 首违免罚事项清单(共12项)及适用条件如下: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法律依据

适用首违免罚条件

1

企业未在录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造成社保待遇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1.首次被发现;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5日;3.接到执法提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保登记;4.未引发劳动者投诉或纠纷

2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遗漏“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非核心条款,但已实际履行主要权利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1.首次被发现;2.劳动者无异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3.3个工作日内补正劳动合同条款

3

企业未及时公示考勤制度、薪酬计算方式等内部规章制度,但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已实际告知劳动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1.首次被发现;2.未因制度执行引发劳动争议;3.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告栏、企业群等方式公示

4

企业未将加班记录保存至少2年,但能提供其他有效凭证证明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支付情况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1.首次被发现;2.加班费已足额支付,未引发劳动者投诉;3.3个工作日内建立加班记录存档制度

5

企业招用劳动者时,未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信息,但劳动者知情后无异议且继续履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

1.首次被发现;2.未造成劳动者误解或权益损害;3.2个工作日内补充告知并留存记录

6

企业未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未影响劳动者再就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

1.首次被发现;2.劳动者未提出异议;3.接到执法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7

企业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完整(如未明确派遣岗位性质),但已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1.首次被发现;2.未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3.7个工作日内补正协议内容

8

企业未及时为离职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延迟时间不超过7日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1.首次被发现;2.未影响劳动者档案使用;3.2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转移

9

企业申报工资总额时,因计算误差导致社保缴费基数轻微偏差(偏差率低于5%),且及时补缴的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七条

1.首次被发现;2.接到核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缴差额;3.无主观故意

10

企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时,未向人社部门备案,但培训内容符合政策要求且学员无投诉的

《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第二十条

1.首次被发现;2.培训规模不超过50人;3.5个工作日内补备案手续

11

企业使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未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

1.首次被发现;2.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健康检查;3.未造成未成年工健康损害

12

企业未在劳动场所明示最低工资标准、举报电话等信息,但劳动者知晓相关内容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一条

1.首次被发现;2.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3.3个工作日内完成明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首违免罚:

(一)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过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社保断缴、人身伤害等实际损害的;

(三)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四)同一时期存在2项及以上本制度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免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及适用条件

第七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8项)及适用条件如下: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法律依据

适用从轻处罚条件

1

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拖欠时间不超过1个月,且在立案调查前足额支付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1.主动支付拖欠工资,未引发群体性事件;2.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并承诺后续按时支付;3.无拖欠工资历史记录

2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超过法定时限(如每月超过36小时),但已足额支付加班费且劳动者无投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条

1.加班时长超出部分不超过10小时/月;2.主动整改加班管理制度;3.配合执法部门调查

3

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欠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在查处后15日内补缴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1.无主观恶意,因财务流程延误导致欠费;2.补缴全部欠费及滞纳金;3.未影响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4

企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月超出法定时限10-20小时,已支付加班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1.首次查处;2.及时调整工作时间,承诺不再违规;3.劳动者无异议

5

企业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1.不知情且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2.配合原用人单位调查;3.无同类违法记录

6

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但在责令期限内足额存储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1.首次违规;2.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存储;3.未发生欠薪事件

7

企业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包含轻微歧视性内容(如“优先录用男性”),但未实际实施歧视行为的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1.首次被发现;2.1个工作日内删除歧视性内容;3.公开致歉并承诺规范招聘

8

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延误时间不超过15日,且补报信息完整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1.首次违规;2.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补报;3.无隐瞒用工人数等情形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

第四章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及适用条件

第九条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共5项)及适用条件如下:

序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法律依据

适用减轻处罚条件

1

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拖欠时间1-3个月,但因经营困难(如疫情影响、订单减少)导致,且制定还款计划并经劳动者同意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1.主动向执法部门报告拖欠情况;2.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且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50%;3.无恶意欠薪记录

2

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时间3-6个月,且一次性补缴全部欠费及滞纳金,未影响劳动者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1.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欠费,无主观故意;2.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3.建立社保缴费提醒机制

3

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禁忌劳动(如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但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首次违规且及时调整岗位;2.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承担费用;3.组织劳动保护培训,建立岗位管控机制

4

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法定上限),但超比例部分不超过5%,且在30日内整改到位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1.主动申报超比例情况;2.通过转为直接用工、终止派遣协议等方式整改;3.未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5

企业伪造、变造劳动用工材料(如虚假考勤记录),但未用于逃避支付工资或社保缴费,且主动销毁虚假材料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1.首次被发现,无违法所得;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销毁虚假材料;3.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提供真实材料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减轻处罚,或依法减少处罚种类:

(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极小的;

(二)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的;

(三)为扶贫、救灾等公益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

第五章 不予适用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减免罚措施: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企业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多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且曾被责令改正的;

拒不配合执法调查、隐匿证据、伪造材料,或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减免处罚的其他情形。

 附则

第十 本制度所列清单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执法实际及营商环境优化要求,每2年动态调整一次,调整前应当征求企业、行业协会及法律顾问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企业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首次被县人社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该类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时限,除本制度明确规定外,一般不超过15日,复杂情况可延长至30日,但需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前已发生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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