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0738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市场监管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崇阳县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根据《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制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添加剂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于2025年2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督促各类食品生产主体调整产品配方、执行标准,更新标签标识;排查整改风险隐患,对全县相关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二、整治重点

(一)食品生产环节。一是食品生产主体应制定配料作业指导书或配方表,注明每种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标准投放量,配料或配方定期按照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进行复核,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符合规定。鼓励食品生产主体通过优化加工工艺、升级设施设备等方式,减少、降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用量。二是食品生产主体应严格执行原料供应商审核和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严禁购买和使用来源不明标识不全、过期不合格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应专柜存放,明确标识专人管理。加强食品原辅料的控制和检验工作对原辅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合并计算防止因原辅料带入导致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应对其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实际名称、含量进行精确确认和计算。三是食品生产主体应加强生产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由专人负责投料,准确称量食品添加剂,并做好称量和投料记录,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产品标准或者产品配方。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是食品标签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的相关规定五是食品生产主体应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按规定保存产品检验记录和凭证落实产品留样制度。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二)餐饮经营环节。一是餐饮经营主体必须构建和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采购、贮存、使用及登记工作。食品添加剂应专柜存放,标识清晰,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剂量和范围进行。二是餐饮经营主体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票证。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来源、无标签或标 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三是餐饮经营主体应按照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使用。严禁违规或超量使用复合添加剂、食品香精、复合调味料;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禁使用吊白块、苏丹红、硼砂、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四是鼓励餐饮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消费者监督。同时,承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开展自查(3月底前)。各市场监管所组织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开展自查,检查是否生产销售使用已从《GB 2760-2024》中删除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如:糕点、面包等七大类产品禁止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物质;罐头类食品中不得再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馏酒中不得使用B-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是否生产销售使用没有共同使用范围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是否生产销售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GB 2760-2024》和《GB 29924-2013》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是否实行“五专管理”(专店采购、专人负责、专区存放、专用器具、专用台账)。

(二)全面排查整改(3月至8月)。一是开展许可排查。全面开展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许可排查清理工作,以防止下游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两超一非”等问题。对于有的食品添加剂许可证书,督促企业立即申请注销或减项。二是开展隐患排查。依托“鄂食安”监管平台,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传“鄂食安”监管平台对应专项任务。并建立问题、任务、责任《三张清单》及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工作台账(模板见附件2),明确整改时限、整改措施、责任人员,挂图作战,对拒不整改的生产经营者,一律依法依规查处。三是开展质量排查。结合年度抽检监测计划,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监测,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巩固深化阶段(9月至12月)。针对前期排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检查、跟踪问效等方式,引导并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完成整改,确保所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留安全隐患。同时,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形成严厉打击“ 两超一非”违法行为的制度机制,延伸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及时性,加强统筹协调,采取有力举措,全面落实整治内容,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各市场监管所要通过投诉举报、抽检监测、舆情处置等途径,排查发现和深入查办一批“ 两超一非”违法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发布重点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果,对于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

(三)及时报送信息。请各市场监管所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

附件:1.风险清单

2.工作台账模板

附件 1

风险清单

食品生 产环节

是否严格按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采购验证。

产品标签上标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与采购验证、投料使用一致。

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进行标注。

食品添加剂的贮存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如实、规范记录食品添加剂入库、领料、投料等使用情况。

现场使用和库存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对应产品允许的食品添加剂要求。

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要逐一核对复配添加剂配方所用的各类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所生产产品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的使用要求。

是否超范围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

生产场所是否存放与生产食品无关的其他化学物质等。

餐饮服务环节

进货查验、保管、使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

是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 残留量规范使用,是否存在超限量、超范围使用。

是否违规或超量使用复合添加剂、食品香精、复合调味料。

是否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是否使用吊 白块、苏丹红、硼砂、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

附件 2

工作台账模板

截至  月  日,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家(其中食品生产主体  家,餐饮经营主体家  ),检查发现问题  个,立案  起。

整治环节

序号

主体名称

主体地址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检查发现的问 

整改措施

整改完成时间

食品生 产环节

1

2

3

……

餐饮经 营环节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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