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02698 文       号 : 崇政发〔2020〕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司法局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等规定,县政府在历次文件清理基础上,对2015年5月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由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县政府2019年第18次常务会议对清理结果进行了审议,决定公布清理结果。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继续有效2年。但文件已设定有效期的,剩余有效期超过2年的,按照原设定的有效期执行;剩余有效期不足2年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继续有效2年;设定有目标任务完成期限的,在目标任务完成期限内继续有效。在有效期内,如上位依据发生调整或被新文件所取代的,按上位依据或新文件执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实施的,按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废止,不溯及既往。
决定予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相关责任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修订,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到期没有完成修订工作的,自动失效。修订期间,与上位依据不一致的条款按上位依据执行。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3.限期予以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崇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