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索引号 : 011359676/2025-15351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竞酒店领域 | |
2 | 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竞酒店领域 | |
3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领域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领域 | |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领域 | |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领域 | |
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领域 | |
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网络文化单位领域 | |
9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网络文化单位领域 | |
1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网络文化单位领域 | |
1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网络文化单位领域 | |
1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网络文化单位领域 | |
13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领域 | |
14 | 对未经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15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16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17 | 对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18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19 | 对违法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20 | 对违反规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21 | 对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22 | 对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23 | 对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24 | 对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25 | 对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体育领域 | |
26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27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28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29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30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31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32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贵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33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34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35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 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36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娱乐场所领域 | |
37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38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39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问,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0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2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惰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3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4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6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葬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7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8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49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0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1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2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3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4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5 | 对披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6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8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59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60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领域 | |
61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62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63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64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65 |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66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6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68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69 | 对文物行政部门通知停工后仍强行施工、生产,或者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恢复施工、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文物领域 | |
70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1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2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3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4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5 |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6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7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8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79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0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1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2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3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4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5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6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7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第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六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8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开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89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0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1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2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3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惰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4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5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6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7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8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垂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99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展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0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控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1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2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七)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3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4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5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6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7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8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09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惰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0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控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1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2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3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4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5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6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 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7 |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8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19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2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21 | 对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旅游领域 | |
122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版权领域 | |
123 | 对通过信息网络按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版权领域 | |
124 | 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进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版权领域 | |
125 |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版权领域 | |
126 | 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版权领域 | |
127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版权领域 | |
128 | 对涉嫌违反著作权相关法律的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和物品采取的行政強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版权领域 | |
12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1 | 对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2 | 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3 | 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或者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问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4 | 对电影院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5 | 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以及对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6 | 对未经批准按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按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7 | 对未经批准按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8 | 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39 | 对未经批准按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的个人,以及被吊销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附加“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影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40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电影市场领域 | |
141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42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4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44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45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46 | 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47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48 | 对未经批准,按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控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49 | 对未经批准,控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按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0 | 对未经批准,按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控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留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留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1 | 对未经批准,按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按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2 | 对未经批准,按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3 | 对未经批准,控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按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4 | 对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6 | 对未经批准,控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7 | 对按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控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8 | 对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59 | 对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0 | 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1 | 对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2 | 对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禁止的网络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3 | 对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4 | 对印别、复制、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5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6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7 | 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宜传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8 | 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69 | 对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0 | 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按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1 | 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2 | 对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3 | 对复制单位未依照《复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4 | 对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5 | 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6 | 对米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尉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7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印剧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8 |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栗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79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按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0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剧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1 | 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2 | 对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3 | 对未经批准按自编印内部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4 | 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别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5 | 对内部资料编印单位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6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7 | 对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8 | 对按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89 |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90 | 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91 | 对违法个人及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费人作出的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 |
192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全县新闻出版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