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赵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政处罚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59676/2026-24483 文       号 : 无
发布机构: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赵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案件名称:赵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崇)文综罚字〔2026〕07号
2026年8月16日,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赵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有关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零(0元);
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
无证导游缺乏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无法保障游客的旅游体验和人身安全,同时也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也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旅游服务时,要仔细核实导游的资质,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特此公告。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