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09685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旅游
名       称: 《崇阳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充分整合、开发、利用我县旅游资源,加快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步伐,加快推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强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8号)、《咸宁市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市的奖励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优惠政策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兴办旅游产业的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企业或个人,符合国家旅游类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在我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符合我县旅游产业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旅游类产业项目,且投资额达到下述规定标准并经县政府审定的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用地使用和奖励政策
对新引进的符合绿色新产业要求的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3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6%,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投资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旅游项目优先供给土地,可以适当安排不超过项目建设用地总用地30%的配套商业、商住用地,积极探索点状供地模式,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一步优先优惠供给土地。
投资人取得的项目用地须符合崇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挂牌拍卖方式供应。已享受过一事一议政策优惠的不重复享受奖励优惠。
第三条 其他优惠政策
对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旅游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四条 优惠政策落实
投资人凭旅游等相关部门核准的投资总额等相关凭证,向县政府申请奖励补助。县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此优惠奖励政策为旅游类项目的最高限额奖励,具体奖励项目由县旅游产业招商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投资额、影响力和牵动性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享受优惠对象,确定奖励标准。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原崇政办发〔2019〕33号文件自行废止。
崇阳县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精神,深入实施全域旅游总战略,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旅游工作全面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来源为崇阳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金使用坚持总额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条 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由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由县财政局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凡在本县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个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二章 旅游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旅游景区品牌奖励:
(一)首次评定为5A、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知名特色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景区在域外开展媒体广告宣传、旅游推介会,邀请当地旅行社和新闻媒体总计超过100人以上,费用在10万元以上,给予5%-10%的宣传奖励。
(五)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学营地(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支持文旅惠民消费。持续开展“惠游湖北”活动,鼓励旅游景区采取门票降价、免票、发放消费券等形式提振文旅消费。
第五条 星级饭店品牌奖励: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饭店,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旅行社品牌奖励:在县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营业的旅行社或分社(门市部除外),给予5万元奖励(分两次进行奖励,即正常营业奖励3万元,正常营业一年后再奖励2万元);对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十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评定为5A、4A、3A级以上的旅行社,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旅游行业标杆企业奖励:对评为全市(市级以上)最具魅力景区、特色小镇、品牌酒店(旅行社)等行业标杆旅游企业,奖励8万元。
第八条 乡村旅游发展奖励:
(一)首次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评定为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对通过验收的自行车道、绿道(风景道)、游步道按审计结算价10%以奖代补。
(三)对通过验收的特色农庄、主题民宿、帐篷营地、
自驾房车等营地给予适当奖励。
(四)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五)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旅游厕所奖励:根据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18973-2022,对新建和改建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厕所,被评定为国家I类、II类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条 旅游民宿奖励:
(一)按照文旅部发布的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达到星级标准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丙级奖励2万元,乙级奖励3万元,甲级奖励5万元。
(二)民宿经营业主投资8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提供审批“绿色通道”,并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其所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事宜,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0%。
(三)鼓励个体民宿发展,个体民宿必须证照齐全且对外营业一年以上,达到民宿营业标准,给予适当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旅游商品奖励:
(一)在我县工商登记注册备案,正常营业一年以上且研发出具有本地资源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和工艺品等,单独注册商标且在市场进行销售,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成功注册国家、省、市级旅游商品商标,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对于在特色商品街区开办旅游商品销售店,常年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且以销售地方特色土特产品、旅游工艺品、纪念品为主(80%以上),并经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在全国、全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全国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奖励单位或个人30万元、20万元、5万元;荣获全省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分别奖励单位或个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团与市场开发奖励:
(一)对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团队、自驾游团队来崇阳旅游200人以上,且至少游览1个及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1晚的,由旅行社凭在我县住宿单据,经县文化和旅游局核定后,按10元/人次进行补贴奖励。
(二)旅行社通过采用宣传我县文旅资源、售卖旅游商品等营销方式,吸引组织外地游客来我县游览1个及以上购票景区(点)且住宿1晚以上,年度总计组织1000人(含1000人)以上,奖励1万元;组织2000人(含2000人)以上,奖励2万元;组织3000人(含3000人)以上,奖励3万元。
(三)线上代理销售我县经营性景区门票的旅行社,年销量5000张以上的,按1元/张进行补贴奖励。
第十三条 旅游人才奖励:
(一)旅游技能人才奖励。对在全国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全省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全市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中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导游员、景区讲解员等特殊人才奖励。对在县内从事旅游业业务且未获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补助当年报名费;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县内旅行社(或分社)工作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如在国家级导游大赛中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省级导游大赛中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市级导游大赛中获奖,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十四条 对县内旅游行业(旅游协会、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荣获单位或个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称号,旅游及相关单位获得文明风景旅游区、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的荣誉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五条 强化城市品牌宣传奖励
(一)在主要客源城市的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发布路桥广告,开展旅游宣传的,经县文旅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市场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主要媒体(电视台、报纸、公众号等)发布旅游广告(报刊广告需达到1/4以上版面),按市场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三)利用抖音、快手、微视等新媒体平台,将全县旅游景区和旅游资源,以图片、视频、文艺作品等形式全网推送,个人IP粉丝量达到5万人以上,单个视频点击量达到30万次以上的,可申请奖励。经县文旅部门审核确认后,每年取前200名,每个短视频奖励5000元。
第十六条 对在全国、全省、全市重大评选活动中获奖的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上级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对上级没有奖励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推出新的旅游评选项目,其奖励办法另行研究确定。
第三章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旅游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当年未受到过县级以上(含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且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旅游奖励资金的申报:
(一)有偷税漏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
(四)当年度被执法部门查处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条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和审批每年组织一次,每年10月为集中申报月,12月份按时兑现到位。
第二十一条 旅游奖励资金申报。凡申报旅游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奖励项目上报乡镇,并填报《崇阳县旅游奖励补贴申请表》,由各乡镇初审、汇总后,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景区和星级酒店直接上报县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组接团奖励。由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按照奖励政策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出团合同、团队人员名单、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填写《崇阳县旅游团队接待确认单》;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新评定或晋级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民宿、旅行社以及旅游商品获奖等补贴申报,在填报《崇阳县旅游奖励补贴申请表》的同时,须提供国家、省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证书等资料。
凡个人享受本办法涉及奖补政策的,填报《崇阳县旅游奖励补贴个人申请表》,并提供国家、省级、市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证书等资料。
享受本办法中涉及其它奖补政策的,按相关文件要求由县文旅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
第二十二条 旅游奖励资金审核。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审批及资金拨付。将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县政府申请核拨旅游奖励资金,并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旅游奖励资金,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旅游企业,依法追缴全部奖励资金,2年内不得申报旅游奖励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按年度实施,旅游企业获得多项奖励项目的,不重复奖励,按获奖最高数额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原崇政办发〔2019〕33号文件自行废止。
公告说明:任何单位对该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有意见、建议,可于公示期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联 系 人:艾诗
联系电话:0715-3395517
邮 箱:222411674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