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崇阳县明春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4193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卫生健康局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崇阳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崇阳县明春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公布的行政处罚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崇阳县明春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23181460582D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李宜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崇卫职罚[2023]0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违法事实 | 1.崇阳县明春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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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 | ||
处罚金额(万元) | 罚款人民5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9.28 | 处罚有效期 | 2023.10.13 |
公示截止期 | 2024.9.28 | ||
处罚机构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
备注 | 按照双公示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日期7天内,在崇阳卫健局门户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截止期:根据发改财金【2018】790号文件,填写日期为“处罚决定日期”+1年或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