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崇阳县明春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4193 文       号 :

发文机构: 卫生健康局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崇阳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崇阳县明春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公布的行政处罚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崇阳县明春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23181460582D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宜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崇卫职罚[2023]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

违法事实

1.崇阳县明春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公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

处罚金额(万元)

罚款人民5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9.28

处罚有效期

2023.10.13

公示截止期

2024.9.28

处罚机构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按照双公示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日期7天内,在崇阳卫健局门户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截止期:根据发改财金【2018】790号文件,填写日期为“处罚决定日期”+1年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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