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崇阳县足之道养生会所)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34195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卫生健康局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崇阳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崇阳县足之道养生会所)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行政处罚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崇阳县足之道养生会所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21223MA4EY7T30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水蓉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崇卫公罚告[2023]5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
违法事实 | 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参照《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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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 | ||
处罚金额(万元) | 罚款人民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4 | 处罚有效期 | 2023.11.9 |
公示截止期 | 2024.10.24 | ||
处罚机构 |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 ||
备注 | 按照双公示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处罚决定日期7天内,在崇阳卫健局门户网站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截止期:根据发改财金【2018】790号文件,填写日期为“处罚决定日期”+1年或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