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成立崇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4504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名       称: 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成立崇阳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以下简称托育服务),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ニ条 崇阳县妇幼保健院加挂崇阳县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牌子(以下简称县指导中心),并承担全县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县域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和卫生评价,负责家庭养育照护宣传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咨询和指导,负责县域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咨询和服务评估的指导和信息收集,负责参与托育支持政策研究和标准规范体系制订工作,承担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和托育服务,承担县卫生健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县指导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县妇幼保健院分管院长兼任,下设办公室,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指导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指导中心受县卫生健康局委托,制订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办法,每半年对全县各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抽查、评估、指导;负责对全县托育机构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考评工作,负责县直单位 3 岁以下入托家庭补贴信息审核、数据统计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县指导中心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每半年和年底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县指导中心年度日常工作经费由县卫生健康局申请纳入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第七条 如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依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