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制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27939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增强统计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统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依法公开原则、真实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利于监督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险涉密事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规范性文件、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公务员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八条  对事关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崇阳县卫生健康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条  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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