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10号)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33715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崇)罚〔2024〕10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皓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0月22日至10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我局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和铲车)进行了烟度检测。结果显示:叉车3-HLD22593、铲车2-HLE10451不透光烟度值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限制,属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2日-23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10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的《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图》,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并开展了检测;
3.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叉车、铲车工作时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叉车、铲车正在使用;
4.2024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你公司3-HLD22593、2-HLE1045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值不符合排放限值的事实;
5.2024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制作《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事实;
6.2024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调取的《叉车采购合同》,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湖北皓天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
7.2024年10月23日,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的原始记录单,证明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3-HLD22538、3-HLD22593、2-HLE10451检测程序合法;
8.2024年10月23日,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2024年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和抽测服务项目合同》、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人员工作证明,证明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资质合法;
9.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12月12 日向你公司送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崇)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 100017113790010002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