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的公示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45414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名       称: 关于2022年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各股室,相关企业:

今年以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严肃查处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警示作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营造依法治安的营商环境和学法、懂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现通报一批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1.对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超量储存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8日,崇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阳县烟花爆竹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单位违法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300箱/300千克,该经营者在零售点及旁边民房内储存烟花爆竹1272箱,严重超过了核定储存量。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该案烟花爆竹经营店严重超过了许可核定储存量,对周边安全及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对崇阳县北山烟花爆竹经营店从重处罚,表明了我们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的态度。

2.对某加油站使用二维码收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2日,崇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阳县加油站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进入到加油区域时,发现该站加油员程某某在加油区使用二维码收款。该行为属于未遵照执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上述安全隐患,崇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崇)应急监管责改〔2022〕危化—69号),要求该单位立即整改到位。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加油站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二维码收款,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加油站经营的汽油、柴油是易燃烧和爆炸的液体,若加油过程中忽视安全,违反作业安全规范,违规操作,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3.对某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3日,崇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崇阳县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正在从事电焊、氧割工作。经调查,陈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属于无证上岗。同时,该公司未及时制作违章作业行为。当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这类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企业,保持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作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种手段,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4.对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和审批擅自作业等违法案)行政处罚案

2022年8月4日,崇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和审批擅自作业;(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和定期进行演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8月9日立案。该企业(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和审批擅自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3)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4)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和定期进行演练。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1、责令限期改正;2、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3、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的运行管理机制,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和审批擅自作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和定期进行演练等规章制度不重视,很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执法检查时,对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后,负责人认识到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行为,并积极配合整改。应急部门要组织企业全面开展有限空间辨识评估,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切实摸清有限空间的数量、分布、致害因素及管控措施等情况;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作业审批、作业现场管理、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安全作业规程和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帐等制度,严格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行为。

5.对某加油站站区内吸烟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1日,咸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崇阳县进行季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崇阳县加油站存在6条安全隐患,当场,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6条隐患。其中第4条隐患为“站房值班室存在吸烟现象。”该行为属于未严格执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的规定。经调查询问、现场证据拍照,该加油站工作人员齐某某承认在站内值班室抽烟事实。加油站从业人员在加油区违规抽烟,存在存在经营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第 9.0.2 条规定:“站区内严禁吸烟,......”该吸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加油站区内抽烟,烟头温度达到了700-800℃,与加油站附近的油气混合物“相遇”,可能诱发火灾甚至爆炸,导致安全事故。

6.对崇阳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人员销售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2年1月11日,崇阳县公安局在港口乡北山村“正窝垅”的临时仓库内查处烟花爆竹4272箱。该案件由崇阳县公安局移交至我局。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崇阳县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杨某、汪某、周某销售烟花爆竹4272箱,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于6月20日立案。该公司向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给予该公司:1、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与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监管和保护合法经营者初衷背道而驰,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通过这次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行为治理和处罚,维护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的正规秩序和合法权益。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存储、运输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汲取上述通报案例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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