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21900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国家应急总局17号令)和《崇阳县突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崇阳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和本局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崇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I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非煤矿山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II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50-100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III级):已经或者可能导致3-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30-50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
(4)一般事故(IV级):已经或者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非煤矿山事故。
(5)跨越乡镇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根据我县非煤矿山存在的危险源和危害因素,我县非煤矿山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包括:
①物体打击事故;②车辆伤害事故;③机械伤害事故;④触电伤害事故;⑤淹溺事故;⑥压力容器(管道)爆炸事故;⑦火灾事故;⑧高处坠落事故;⑨尾矿库溃坝事故;⑩放炮及火药爆炸事故;⑾其他事故。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应急和预防相结合,积极做好防范和预警工作。
(2)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必须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3)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撤离至安全地带,防止事故扩大。
(4)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伤亡事故的再次发生。
(5)紧急救护原则。矿山救护队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活后死”的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立崇阳县应急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局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根据事故情况,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协调县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保险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应急指挥工作。
2.2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承办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信息收集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1)县应急局、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县公安局:负责事发非煤矿山现场警戒、安全保卫、维持治安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和交通紧急疏通或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寻找遇难人员、营救伤员;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3)县国土资源局: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灾难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图纸等。
(4)县交通运输局:协助交通紧急疏通工作;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抢险队伍、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5)县卫计局:负责制定对人体伤害的医疗抢救方案;负责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清单,组织医疗救护并转移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
(6)县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检验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事故灾难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发布,提出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对策措施;指导、监督现场遗留废物的处置。
(7)县民政局:参与事故灾难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向事故灾难遇难人员家属、受伤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
(8)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9)相关保险公司:负责向发生事故灾难的单位、遇难及受伤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10)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事故灾难发生地的通信联络保障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全面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保障工作,现场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结合相关预案,会同有关专家制定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方案,报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同时,及时向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并说明需要增援的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
(1)危险目标的确定。针对非煤矿山的特点,主要危险来自物体打击、水、火、车辆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坍塌、放炮与火药爆炸等。所有非煤矿山的自然灾害都有诱发事故灾难的潜在可能性。
(2)危险性评估。我县非煤矿山企业危害性较大的事故灾难主要是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水害事故、高处坠落与坍塌事故、触电事故、放炮和火药爆炸等。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预防,并定期向县应急局报送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
(3)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登记评估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报县应急部门备案。
(4)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制定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
3.2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2.1通讯联络
县应急局(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事故灾难举报电话:3390455;传真:3383641。
3.2.2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将事故灾难情况用电话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到市应急局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2.3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填报“矿山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并逐级上报到市应急局(市应急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3.2.4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事故单位在不妨碍自救的前提下,应保护好事故灾难现场。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4.1.1分级响应
按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响应、II级响应、III级响应、IV级响应。
I级响应行为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
II级响应行为由省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III级响应行为由市应急领导机构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IV级响应:达到IV级以上响应行为的,由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实施抢险救援。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者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2预案启动
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灾难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灾难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提请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1.3救援程序
(1)发生事故灾难的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自救。同时,报告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
(2)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评估等级,如决定启动本预案,应立即成立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长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3)情况通报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灾难后,应立即按规定如实报告事故灾难情况;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部应用手机或无线电话等通信方式与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联络。
4.2.2值班
事故灾难发生非煤矿山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监控,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县应急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重要信息要及时报告。
4.2.3现场信息的采集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定专人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内容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上报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与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情况。
4.2.4事故灾难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制度
事故灾难损失信息包括:事故灾难损失情况;因事故灾难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情况。上述信息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部门在第一时间采集,按规定程序报告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4.2.5信息处理
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事故灾难信息,并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3指挥和协调
4.3.1崇阳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3.2县应急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应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长指定现场救援总指挥,全面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11个工作组:现场抢救组、综合协调组、抢险调度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供应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各工作组按现场救援总指挥的要求开展救援行动。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工作。
4.4紧急处置与医疗卫生救助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应急救援力量。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灾难后,由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提请矿山救护队、县医疗救护机构实施救援。
4.4.2发生事故灾难的非煤矿山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责任主体。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就近医生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4.4.3非煤矿山企业和本地矿山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由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请求增援。
4.4.4非煤矿山企业和本乡镇辖区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向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救护规程》规定实施抢救。非专业人员抢救不得进入灾区,确保抢救人员的安全。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治安保卫组应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设立警戒,划定警戒线范围,做出警戒标识,制止围观群众和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
4.6.2医疗救护组应对地面工作场所进行消毒处理,预防疾病传播;后勤保障组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6.3善后处理组应加强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防止过激行为等事件发生。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7.1充分发挥120急救中心的作用,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4.7.2必要时,可动员志愿人员参加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
4.8事故调查与现场监测评估
4.8.1县应急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或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开展现场检测、勘察、技术鉴定及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4.8.2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9新闻报道
4.9.1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各级人民政府处置非煤矿山事故灾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有关部门核实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各级政府开展应急救援的情况以及矿山救护队、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等。
4.9.2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由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4.10应急结束
当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事故灾难企业继续处理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或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2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图纸;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
5.1.3卫计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
5.1.4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2保险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在事故灾难中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由非煤矿山企业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
5.3应急救援总结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参加抢险救援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写出总结,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县政府和市应急局。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保持通信、信息的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鄂东南区域矿山救护队咸宁救护小队(以下简称咸宁救护小队)组成。
6.2.2交通运输保障
(1)由县交通运输部门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时,由公安交警、交通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2)非煤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后,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或由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对事故灾难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6.2.3医疗救护保障
(1)县120急救中心为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医疗救护基地,根据非煤矿山救援工作需要,参与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2)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本企业事故灾难中伤员的医疗急救及医疗救护知识的培训工作。
6.2.4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灾难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所需经费。发生事故灾难的非煤矿山企业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6社会动员保障
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负责并动员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参加,稳妥、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宣传和培训
7.1宣传
7.1.1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1.2非煤矿山企业应组织职工学习和大力宣传本企业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
7.2培训
7.2.1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对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应急救援专业知识的培训。
7.2.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8监督检查、奖惩与责任追究
8.1监督检查
县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惩处
8.2.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8.2.2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申报上级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
8.2.3对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命令、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不履行应急救援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物资或资金;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定期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和更新。
9.2 本预案附件
9.2.1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9.2.2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程序图
9.2.3 县应急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方式
9.2.4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9.2.5 评审专家签名表
9.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崇阳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