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索引号 : 011359676/2022-21896 文       号 :

发文机构: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名       称: 崇阳县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

崇阳县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及健康驿站场地平整工程

项目编号:

CYZX-202205ZC-052001




采 购 人: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代理机构:

湖北楚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一、 说明....................................................................................................................................................5

二、 磋商文件............................................................................................................................................6

三、 响应文件..............................................................................................................................................7

四、 磋商与评审.......................................................................................................................................11

五、 信用及查询......................................................................................................................................14

六、 成交与合同.......................................................................................................................................15

七、 公告与媒体......................................................................................................................................16

八、 质疑及投诉......................................................................................................................................16

九、 无效与终止......................................................................................................................................18

十、 纪律与监督......................................................................................................................................18

十一、 条文解读........................................................................................................................................19

十二、 注意事项.......................................................................................................................................20

十三、 适用法律........................................................................................................................................20

十四、 解释权..........................................................................................................................................20

第三章 项目需求书..................................................................................................................................21

一、 工程量清单........................................................................................................................................21

二、 商务要求...........................................................................................................................................21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22

一、 评审方法............................................................................................................................................22

二、 评审程序............................................................................................................................................22

1. 资格性审查...........................................................................................................................................22

2. 符合性审查...........................................................................................................................................23

3. 磋商及报价...........................................................................................................................................23

4. 综合评比...............................................................................................................................................24

5. 确定名单...............................................................................................................................................26

三、 评审标准............................................................................................................................................27

第五章 合同书格式..................................................................................................................................28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29

响应文件封面............................................................................................................................................29

一、 磋商函................................................................................................................................................30

二、 报价一览表.......................................................................................................................................31

三、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2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3

五、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4

六、 商务证明文件....................................................................................................................................35

1. 资格证明文件.......................................................................................................................................35

1.1 商业信誉承诺函.................................................................................................................................36

1.2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37

1.3 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38

2. 其他商务文件.......................................................................................................................................39

2.1 商务响应偏离表.................................................................................................................................40

七、 施工组织设计..................................................................................................................................41

1.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41

2. 劳动力计划表.......................................................................................................................................41

3. 进度计划...............................................................................................................................................41

4. 项目管理机构.......................................................................................................................................42

第七章 相关附件及要求..........................................................................................................................4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崇阳县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及健康驿站场地平整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0620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CYZX-202205ZC-052001

2、采购计划备案号:崇阳财采计备【2022000106

3、项目名称:崇阳县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及健康驿站场地平整工程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214.783158(万元)

6、最高限价:214.783158(万元)

7、采购需求:储备中心及健康驿站场地平整工程(具体详见本项目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需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政府采购落实《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政策。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20610日至20220616日,每天上午08:0012:00,下午12:0023: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3、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主体登陆-供应商(用户类型勾选“供应商(政府采购)”一项)-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帮助中心—供应商办事指南—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主体资格注册指南》(网址:http://xnztb.xianning.gov.cn/)。
2
)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 20220610起至2022061623: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登录“市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xnztb.xianning.gov.cn/,下同),明确所投项目标包,通过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按规定从“市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申请将被拒绝。

4、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20620093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062010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崇阳县发展大厦四楼)

五、开启

1、时间:2022062010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崇阳县发展大厦四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地   址:崇阳县崇阳大道211

联系方式:139866131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楚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咸宁市咸安区十六潭路茶山巷206

联系方式:1399752536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琛

电   话:13997525369


  1.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

    采购人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项目编号

      CYZX-202205ZC-052001

        项目名称

        崇阳县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及健康驿站场地平整工程

          项目属性

          工程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中小微企业

              本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意,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实物样品

                不提交

                  现场考察

                  不组织

                    备选方案

                    不允许

                      保证金

                      不需要

                        磋商有效期

                        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

                          响应文件

                          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U盘)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截止时间:20220620日上午1000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崇阳县发展大厦四楼)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要求

                                  成交供应商

                                  的确定

                                  成交采用下述的第1 种规定执行——

                                  1. 采购人确定;

                                  2.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成交后分包

                                    不允许

                                      公告媒体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指明公告媒体

                                      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1. 说明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的采购。

                                      2.当事人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2.2 “监管部门”是指:崇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2.3 “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本项目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合格供应商”是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的供应商。

                                      2.6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项目属性及定义

                                      3.1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1.1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提及采购货物来源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均应是本国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 供应商所投货物应是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履约。

                                      3.2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含本章3.2条所述工程所定义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3.4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成交的结果如何,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采购代理服务费。

                                      4.2.1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壹万捌仟元计取,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交付代理机构。

                                        1. 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需求书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五章 合同书格式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相关附件及要求

                                      其他 在采购过程中由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6.竞争性磋商文件疑问的提交

                                      6.1 潜在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在6.2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的形式向代理机构提交疑问函。

                                      6.2 潜在供应商在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疑问的,代理机构将视其认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后就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将不予受理。

                                      6.3 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潜在供应商所提交疑问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代理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7.1 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2 为使潜在供应商有充足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响应,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适当顺延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代理机构确认收悉,否则视同默认收悉。

                                      8.现场考察

                                      8.1 采购人可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潜在供应商可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8.2 采购人向潜在供应商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潜在供应商利用的客观资料,采购人对潜在供应商依此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8.3 经采购人允许,潜在供应商可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考察,但潜在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潜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考察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

                                        1. 响应文件

                                      9.磋商的语言

                                      9.1 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9.2 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 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的格式及顺序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0.5 供应商应将本项目(或对应包,如有分包)各自单独编制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本要求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导致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被拒收。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

                                      11.1 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多个包参与磋商的,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并注明对应包号。项目未进行分包的,对应格式章节需要填录包号的位置录入“/”或不填写。

                                      11.2 供应商应当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不可拆卸式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磋商函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3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磋商函》、《报价一览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格式、要求、规定来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1.4 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须接受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1.5 因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等,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6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用纸应统一为A4规格(图纸除外)。

                                      12.磋商报价

                                      12.1 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均以人民币计价。

                                      12.2 供应商应按照第三章“项目需求书”规定的服务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照《报价一览表》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磋商总价。报价上的优惠应体现在各分项报价中,磋商总价应为优惠后的最终报价。磋商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1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2.3.1 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由供应商支付的款项、费用;

                                      12.3.2 应包含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服务的有关费用;

                                      12.3.3 应详细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内容,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2.4 每一种规格的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2.5 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故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磋商总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

                                      12.6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磋商总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磋商总价中。

                                      12.7 供应商应对项目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缺、漏项或只投其中的部分内容的,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3.备选方案

                                      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磋商方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4.成交后分包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项目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成交后可以分包的,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15.联合体磋商

                                      15.1 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磋商。

                                      15.2 采取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的主体应完全满足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

                                      15.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联合体协议。

                                      15.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5.5 联合体磋商的,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其各自正式书面授权的代表签署(盖章),以便对所有成员作为整体及作为个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5.6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主体单位负主要责任。

                                      15.7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5.8 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的视同接受。

                                      15.9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磋商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16.资格证明文件

                                      16.1 供应商应按本节及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的要求,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且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资格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3 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应为清晰影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后的复印件,同时应在副本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16.4 资格证明文件内容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内容。

                                      17.磋商有效期

                                      17.1 磋商有效期详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磋商有效期应当不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7.2 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拒绝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这种要求,但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所投内容。

                                      1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份数要求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每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18.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由被授权代表签字的,应以书面形式出具授权证明,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附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

                                      18.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任何涂改和增删,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18.4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公章及签字(签章)之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签字(签章)的原件,否则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供应商应将本项目所投包(如有分包)单独编制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每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各自分开装订成不可拆卸式的,并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封面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再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包内。(封包1

                                      19.2 供应商须将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存档介质(U盘)也单独密封于一个封包内,并在封包上注明“电子版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字样。(封包2

                                      19.3 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对相关证明资料有原件要求的,所有的原件以及原件清单也须一起密封于一个封包内,并在封包上注明“相关证明原件”字样。(封包3

                                      19.4 所有封包上均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以及“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9.5 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密封、标记或存在错误,代理机构对其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2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不迟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至代理机构规定的磋商地点。

                                      20.2 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0.3 代理机构收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2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 供应商所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论成交与否,均不予退还。

                                        1. 磋商与评审

                                      22.组织磋商

                                      22.1 代理机构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约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议。磋商会议需采购人和供应商代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参加磋商会议,供应商未参加磋商会议的视同认可磋商会议的结果。有效身份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约定执行。

                                      22.3 磋商会议上,由供应商代表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密封情况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2.4 代理机构负责对磋商会议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磋商的各供应商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磋商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22.5 供应商代表对磋商会议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将及时处理供应商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3.资格及符合性审查

                                      23.1 项目磋商会议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及符合性审查,以确定供应商资格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3.2 具体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4.评审方法

                                      24.1 最低评审价法。最低评审价法是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4.2 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4.3 评审方法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5.磋商小组的组建及要求

                                      25.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具体磋商小组的组建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2 磋商小组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5.3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补抽评委:

                                      25.3.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5.3.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5.3.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5.3.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5.3.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6.评审程序

                                      26.1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6.1.1 审查、评价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6.1.2 要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6.1.3 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

                                      26.1.4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成交供应商(如有授权);

                                      26.1.5 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6.2 具体评审程序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程序及标准”。

                                      27.磋商小组注意事项

                                      27.1 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7.2 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27.2.1 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27.2.2 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下列规定的情形除外(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2.3 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27.2.4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27.2.5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27.2.6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7.2.7 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

                                      27.3 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7.4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27.4.1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7.4.2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27.4.3 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27.4.4 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7.5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 信用及查询

                                      28.信用查询渠道

                                      28.1 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

                                      28.2 “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查询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8.3 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

                                      29.信用使用规则

                                      29.1 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最终以评审时的“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29.2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复核,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1. 成交与合同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采购人须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30.2 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

                                      30.2.1 采用最低评审价法的,评审结果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磋商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2.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3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人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0.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30.5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1.合同授予及签订

                                      31.1 除本章“确定成交供应商”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

                                      31.2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承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1.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1.4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1.5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1.6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1. 公告与媒体

                                      32.公告媒体

                                      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的公告、补充、更正、结果等采购信息均依法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以及采购人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具体媒体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上指定的公告媒体。

                                      33.公告规定

                                      33.1 代理机构在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的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33.2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在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

                                        1. 质疑及投诉

                                      34.质疑提交

                                      34.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相关规定,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4.2.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4.2.2 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4.2.3 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34.2.4 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4.2.5 提出质疑的日期;

                                      34.2.6 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34.2.7 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4.3 公告期内如有质疑,代理机构将依法给与答复,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将结果告知所有当事人。

                                      35.时限定义

                                      35.1 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5.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5.3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不予受理情形

                                      36.1 供应商未按本章“质疑及投诉”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6.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36.2.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36.2.2 质疑函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6.2.3 所提交的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36.2.4 质疑函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没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和加盖公章的;质疑函没有由参加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的;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

                                      36.2.5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

                                      36.2.6 质疑函没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的,被视为无效证据支持的;

                                      36.2.7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条例 技术商务 参数要求有异议,未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澄清修改程序提出;

                                      36.2.8 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

                                      37.质疑回复

                                      3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7.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7.2.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7.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7.2.3 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37.2.4 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37.2.5 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37.2.6 质疑答复日期。

                                      38.投诉

                                      38.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8.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1. 无效与终止

                                      39.无效响应指的是供应商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情形,具体要求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相关要求。

                                      40.项目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0.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40.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 纪律与监督

                                      41.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4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4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4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的其他情况。

                                      41.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4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41.8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 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42.1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42.2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3 供应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办法的确定,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4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43.1 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3.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43.3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 条文解读

                                      4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5.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46.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7.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磋商。

                                        1. 注意事项

                                      4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9.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 适用法律

                                      50.采购人、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解释权

                                      5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所有。


                                      1. 项目需求书

                                        1. 工程量清单

                                      (另册,随磋商文件一同下载)


                                        1. 商务要求

                                      1.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80%,剩余款项半年内付清。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

                                      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4.安全目标:合格

                                      5.工期:30日历天

                                      6.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预测的土石方数量不作为结算依据,具体完成的土石方数量及土石方价格分类以第三方测绘单位验收报告为准。

                                      7.土石方运距1.5公里以内时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8.如果有需要爆破的纯石方由成交供应商选取专业爆破公司施工,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竣工结算以第三方机构实地测量为准,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外运补差价以1.5公里为基础,补价1元,每超过1公里补价1/公里。

                                      9.如发现石方,石方价格根据石头材质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1. 评审标准及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确定以下评审标准及方法。

                                        1. 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 评审程序

                                          1. 资格性审查

                                      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表如下:

                                      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主体资格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包含: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条款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以承诺制方式提供承诺书。

                                      2

                                      关联关系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前期服务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

                                      信用信息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以承诺制方式提供承诺书)

                                      5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磋商。

                                      以上为必要合格条件,即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满足的法定允许磋商的条件,且只进行定性评审,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其磋商函资格将被拒绝。

                                          1. 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磋商函

                                      供应商的磋商函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2

                                      磋商报价

                                      磋商总报价是否超出本项目最高限价,或低于成本报价供应商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

                                      经营范围

                                      是否是超出经营范围参与磋商;

                                      4

                                      所投标的

                                      所投标的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

                                      5

                                      工期

                                      工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6

                                      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7

                                      雷同情况

                                      与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异常雷同;

                                      8

                                      无效条款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是否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条款的;

                                      9

                                      违法违规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是否有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10

                                      其他条件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3.4 重大负偏离是指供应商所投标的或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重大负偏离的认定需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存在重大负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做无效响应处理。

                                      1.4 符合上述要求的供应商进入磋商,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响应无效、退出磋商。

                                      1.5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 磋商及报价

                                      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修正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3.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3.2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3.3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3.4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3.3.5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节第4条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3.4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 综合评比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1 商务评议

                                      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依据本章“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中的商务部分进行综合比较和评分。

                                      4.2 技术评议

                                      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依据本章“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中的技术部分进行综合比较和评分。

                                      4.3 价格评议

                                      4.3.1 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详见本章“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4.3.2 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合理或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磋商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限价,使得其磋商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作合理的说明,供应商现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其报价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4.3.3 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4.3.3.2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工程、服务类采购项目,供应商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表中指明的相关数据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相关附件及要求”相应内容。

                                      4.3.3.3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须提供相应磋商主体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表中指明的相关数据的证明材料,以及协议合同金额占比说明,否则不予认可。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相关附件及要求”相应内容。

                                      4.3.3.4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4 计分办法

                                      4.4.1 代理机构对磋商小组的评分进行复核,统计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4.2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1. 确定名单

                                      5.1 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5.2 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前三名的进入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报告。

                                      5.3 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 评审标准

                                      类别

                                      评审因素

                                      分数

                                      评分标准

                                      报价部分

                                      30

                                      最后报价

                                      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技术部分

                                      6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

                                      方案

                                      10

                                      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周到性以及与本次招标需要的符合程度综合,针对性强的得10分,合理得7分,较合理的得4分,差的不得分。

                                      质保

                                      措施

                                      10

                                      根据供应商质量保证措施的科学合理可行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采购人要求,有明确质量保证措施且有质量保证处罚方案对比,针对性强的得10分,合理得7分,较合理的得4分,差的不得分。

                                      物资、机械投入计划

                                      8

                                      拟投入到本项目的物资、机械投入计划情况,供应商之间横向比较,针对性强的得8分,合理得5分,较合理的得3分,差的不得分。

                                      安全文明措施

                                      8

                                      根据供应商施工安全文明措施的合理可行性,进行综合比较,针对性强的得8分,合理得5分,较合理的得3分,差的不得分。

                                      管理

                                      机构

                                      9

                                      供应商现场组织管理机构,与采购人的相互协作计划可行、科学合理性进行综合比较,针对性强的得9分,合理得6分,较合理的得3分,差得不得分。

                                      雨季

                                      方案

                                      6

                                      供应商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雨季施工方案进行比较,针对性强的得6分,合理得4分,较合理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劳动

                                      力安排

                                      8

                                      供应商劳动力安排方案,针对性强的得8分,合理得5分,较合理的得3分,差不得分。

                                      针对性

                                      完整性

                                      6

                                      横向比较各供应商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针对性强的得6分,合理得4分,较合理的得2分,差不得分。

                                      商务部分

                                      5

                                      企业制度

                                      5

                                      根据供应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健全性、规范性、科学性、全面性,针对性强的得5分,合理得3分,较合理的得1分,差不得分。

                                      总分

                                      100

                                      1、评审得分=报价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运算过程和结果保留二位小数,按四舍五入计算。

                                      2、最终得分=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评委所评定分数的汇总。



                                      1. 合同书格式

                                      合同基本条款及格式(甲乙双方商定为准)

                                      采购人与中标人后期就具体项目,可参照下述格式和条款签订合同。本格式和条款未计内容,采购人可与中标人协商后自行添加。但不得改变磋商时达成的实质性内容和条款,不得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承诺书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相抵触。


                                      1.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封面





                                      崇阳县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正/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 应 商: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 磋商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澄清修改文件,如有),在考察项目实际需求及相关情况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磋商总报价(或根据磋商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合同履行期限  日历天,并遵照磋商文件要求实施和完成项目。

                                      2、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3、如若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采购合同。

                                      2)我方承诺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完成所有工作内容。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我方响应的磋商有效期为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个日历天。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磋商函连同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方理解,你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或你方接到的其他任何磋商。同时也理解,你方不负担我方的任何磋商费用。

                                      8                   (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磋商总报价(元)


                                      工期(日历天)


                                      备注



                                      注:1.价格应按照“供应商须知”中磋商报价条款的要求报价;

                                      2.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计算,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3.本表为磋商首次报价所用,不代表供应商最终报价。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格式文件编制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及总价。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证明日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名称):

                                      兹授权(姓名、职务)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磋商采购服务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代理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


                                      授权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附: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磋商时,供应商授权代表须单独携带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商务证明文件


                                      由各供应商根据参考格式要求及下述顺序自行编写。目录清晰、内容详尽、易于理解和审查。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资格证明文件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条要求的内容及顺序自行编制提供。

                                      注:后附“商业信誉承诺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及“非联合体报价声明函”等格式要求。


                                            1. 商业信誉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地址)在此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依法履约未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


                                      2、本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1.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采购人名称):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全称、地址)在此郑重声明如下:


                                        1.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根据各地方、各部门明确的听证范围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等行政处罚;

                                        2.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未受到过全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

                                        3. 如上述声明内容不实,本单位自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处罚。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1. 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含更正文件,如有),在此就本项目响应主体做如下声明:


                                      我公司以独立供应商的身份参与本项目磋商,具体详见我公司营业执照及本响应文件盖章供应商名称,故非联合体参与磋商。


                                      特此声明!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日期:         

                                            1. 其他商务文件

                                        磋商文件要求或者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商务要求证明文件(不限于第三章商务要求)。


                                        说明:响应文件商务证明文件的编制原则,一是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说明、资料、表格以证明投标人是否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二是对应评分标准的商务部分要求,充分体现供应商自身对于评分标准的响应程度和优势。


                                              1. 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内容

                                        响应内容对应简述

                                        偏离说明

                                        1




                                        2




                                        3




                                        4




                                        5




                                        6







                                        说明: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需求书”中条款商务要求的条款逐项说明是否满足要求,如有偏离,供应商应详细说明。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1. 施工组织设计

                                        1.响应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2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3 进度计划

                                        附表4 施工总平面图

                                            1.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注: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拓展。


                                            1.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注: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拓展。


                                            1. 进度计划

                                        1. 响应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注: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拓展。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本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拓展。应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




                                        1. 相关附件及要求

                                        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人名称):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规定的划分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采购人)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提供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应由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序号

                                        行业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总资产(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总资产(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总资产(万元)

                                        营业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总资产(万元)

                                        1

                                        农、林、牧、渔业

                                        20000



                                        500



                                        50



                                        50



                                        2

                                        工业

                                        40000

                                        1000


                                        2000

                                        300


                                        300

                                        20


                                        300

                                        20


                                        3

                                        建筑业

                                        80000


                                        80000

                                        5000


                                        5000

                                        300


                                        300

                                        300


                                        300

                                        4

                                        批发业

                                        40000

                                        200


                                        5000

                                        20


                                        1000

                                        10


                                        1000

                                        5


                                        5

                                        零售业

                                        20000

                                        300


                                        500

                                        50


                                        100

                                        10


                                        100

                                        10


                                        6

                                        交通运输业

                                        30000

                                        1000


                                        3000

                                        300


                                        200

                                        20


                                        200

                                        20


                                        7

                                        仓储业

                                        30000

                                        200


                                        1000

                                        100


                                        100

                                        20


                                        100

                                        20


                                        8

                                        邮政业

                                        30000

                                        1000


                                        2000

                                        300


                                        100

                                        20


                                        100

                                        20


                                        9

                                        住宿业

                                        10000

                                        300


                                        2000

                                        100


                                        100

                                        10


                                        100

                                        10


                                        10

                                        餐饮业

                                        10000

                                        300


                                        2000

                                        100


                                        100

                                        10


                                        100

                                        10


                                        11

                                        信息传输业

                                        100000

                                        2000


                                        1000

                                        100


                                        100

                                        10


                                        100

                                        10


                                        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000

                                        300


                                        1000

                                        100


                                        50

                                        10


                                        50

                                        10


                                        13

                                        房地产开发经验

                                        200000


                                        ,≥10000

                                        1000


                                        ,≥5000

                                        100


                                        ,≥2000

                                        100


                                        ,2000

                                        14

                                        物业管理

                                        5000

                                        1000


                                        1000

                                        300


                                        500

                                        100


                                        500

                                        100


                                        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0

                                        ,≥120000


                                        100

                                        ,≥8000


                                        10

                                        ,≥100


                                        10

                                        ,100

                                        16

                                        其他未列明行业


                                        300



                                        100



                                        10



                                        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采购人名称):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详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满足的条件”),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    项目(项目编号:______)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说明:1、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项目竞争的供应商,应由联合体双方签字盖章。




                                        制造商              公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          (签字)

                                        日 期: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标准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