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阳县应急管理局考勤及请假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05270 文       号 : 崇应急文〔2023〕2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崇阳县应急管理局考勤及请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考勤及请假制度》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本制度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崇阳县应急管理局考勤及请假制度

考勤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队伍管理,树立良好工作作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所有在岗干部职工;考勤范围包括上班、下班、会议、学习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第三条 上下班考勤时间以县政府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会议、学习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考勤时间按会议通知执行;考勤采取定点集中以人脸(指纹)识别、签到(退)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考勤制度的落实,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工作纪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工作日考勤实行上午、下午上班签到制,下午下班签退制,实行人脸(指纹)识别签到(退)管理。

第六条 干部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执行考勤制度。

(一)上班不得迟到,应在上班时间(含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内)到本单位签到;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至60分钟内视为迟到;

(二)下班不得早退,应在下班时间后离岗,下班不得早于下班时间前15分钟;早于下班时间前15分钟至60分钟内视为早退;参加局安排的集体活动工作人员应当由组织者集中报备。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一天:

1.上班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或下班早于下班时间60分钟的;

2.上下班未签到的或上下班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

3.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外出办私事的;

4.会议、学习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的。

(四)因公务外出,原则上要求到本单位签到后才可外出公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的,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说明,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请假制度

第七条 局机关在岗人员公务外出,须股室负责人知晓;股室负责人公务外出须分管领导知晓;外出不能及时返回的,要及时告知分管领导,否则,视为旷工;公务外出的填写《因事未签到记录表》。

第八条 请假使用局统一制作的《崇阳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请假报告单》,按规定的批假权限报批后交局办公室备案。超过假期未批准续假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 因事、因病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党委成员和副科级干部请假报局长批准;

(二)中层干部请假的,经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初审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股室(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的,由所在股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初审、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报告单分别报局办公室备案留存;

(三)参加会议、学习等集体活动确需请假的,应向组织该项活动的领导请假;

(四)因情况紧急可以电话请假,事后应补写《崇阳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请假报告单》;在请假结束回单位上班的要及时销假;

(五)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较重或突发疾病的,可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有关手续;病假1月以上的事后须补交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请假人员离岗时,须办理工作交接,严防工作脱节。

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全局在岗人员要认真遵守考勤及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准时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及其他集体活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报局党委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因公参加各类会议、学习、考察、招商、维稳、外出执法等有关工作,应事先到局办公室备案,按正常出勤对待。应享受的法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考勤与干部职工的绩效奖金挂钩。迟到、早退一次的,每次罚款50元,旷工一次的,每次罚款100元。其中局党委(扩大)会迟到的,局党委班子成员罚款300元,中层干部罚款200元。股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考勤弄虚作假的,每次对负责人罚款300元。

局在外单位人员考勤由分管领导监督管理,如实向局办公室反馈考勤情况。局办公室负责每月考勤工作情况,每月初公布考勤统计结果,并将迟到、早退或旷工人员名单反馈局财务室,由财务室按规定扣缴。

第十四条 考勤制度与年度考核挂勾。年度内个人连续旷工10天(含)以上15天(不含)以内,或累计旷工20天(含)以上30天(不含)以内的,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优评先。

第十五条 一年内个人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文件,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如下:

(一)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发给原工资;不发放同期的误餐补贴;

(二)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不发放同期的误餐补贴。

第十八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请事假应先从本人的年休假冲抵;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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