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洞泉生态养殖基地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意见

索引号 : 011359676/2026-19764 文       号 : 无

发布机构: 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洞泉生态养殖基地设施农用地的备案意见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湖北洞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洞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报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4】1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给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申请审核情况

原则上同意洞泉生态养殖基地设施农用地的设施农业用地申请。该项目用地位于港口乡洞泉村,用地面积为13.69亩。

该项目设施农用地的用途为养殖棚,内设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设备,配备建设水,电等基础设施。

二、备案相关规定

该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限为20年,自2026年4月2046年3月],到期即自行失效。备案后,需按要求将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纳入在线实时监督。

建设及用途管制要求:

项目要严格依照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务必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的用途管制,坚守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拆分申报用地等方式变相扩大设施附属规模。

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动。

土地复垦责任:

该项目到期不再使用的,需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三、违规处置

对于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崇阳县港口乡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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