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枧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3-41025 文       号 : 高政发〔2023〕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高枧乡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印发《高枧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9日
各村,乡机关各室:
为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审批、报建、资源管理等基本程序,切实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有效监督,经乡党委、政府研究讨论,决定印发《高枧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按要求执行。
高枧乡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使用政府资金、规范项目运行、提高项目运行质量、加大项目监管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项目审批与发包
第二条 政府投资的项目必须按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审批立项,严禁违规擅自施工。
第三条 工程发包按县招投标中心有关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程现场管理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场平等基本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第七条 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
第九条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及时做好隐蔽签证,不得事后补办签证手续。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席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回访制度。
管理经济责任制
第十二条 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域的项目管理工作。在乡长领导下,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乡政府和村庄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按程序办事,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项目分管领导的经济责任
1.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
3.组织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乡政府和村庄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4.组织审核工程项目预决算。
5.审核签订各类工程建设合同,把好工程设计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工程决算关;确保投资效益的提高;
6.及时向乡主要领导报告建设情况。
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1.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2.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3.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4.设计变更一般经由项目管理组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乡主要领导阅批后进行。
5.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原始凭证,监理、审价及相关管理人员,任何项目管理人员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费用超过10000元的须经乡主要领导批准。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6.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价单位、主管领导、资料室、预决算员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7.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合同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存档。
1.合同的签订程序:设计、勘控、监理等项目前期合同,施工总包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分管领导核定。
2.合同的发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由经办人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3.合同的管理责任: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向乡主要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3)工程预决算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4)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完整地收集档案资料,保证档案的真实、安全性,必须依据以下条款执行。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2.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从设计资料,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地质钻探资料,小区规划、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驳岸,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招投标工作文件等资料。
3.档案资料统一由资料管理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资料交资料室存档。资料室所存放的所有资料,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来查阅时,均必须办理手续,随查随还,不得任意携出室外。特殊情况必需借出时,由分管领导批准,限期交还。
4.为便于及时使各种应存档的资料归档,凡属设计好的图纸由资料管理员发放,各项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由经办人发放。两天内送达到各科室,三天内送达到施工单位。
5.凡属订购、采购各类书籍资料,由综合办统一办理,所需数量由分管领导审批决定。需借阅使用,或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者,统一由资料室编目登记,使用者应及时归还或办理移交手阅使用,或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者,统一由资料室编目登记,使用者应及时归还或办理移交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视其情节处以赔偿。
6.对已竣工项目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壹年之内及时归档。
7.妥善保存好图片资料,建筑模型。
8.资料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9.档案资料及时交乡纪委备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