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2020年度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16781 文       号 : 鄂政土批【2021】0129号
发文机构: 金塘镇人民政府转载 主题分类: 土地
名       称: 崇阳县2020年度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崇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20年度第3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崇阳政文〔2020〕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县青山镇西冲村、天城镇香山村、金塘镇金塘村集体农用地1.6131公顷(含耕地0.58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703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6834公顷。
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县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