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2021年扶持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34489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1〕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阳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2021年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崇阳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2021年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崇阳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2021年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崇阳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2021年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县乡村产业振兴,培育、扶持我县重点农业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加快我县农业产业规模化、科技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我县境内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县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模经营并从事农业农村产业的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体。
第三条本办法奖补范围主要包括:规模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市场主体培育、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产业融合、市场和品牌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本办法奖补资金来源:坚持多措并举原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争取上级农业产业奖补资金,推动金融创新,采取“财政资金扶持、商业性金融资金扶持、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扶持、农业项目扶持”四种方式扶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实行总额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优先支持我县中药材、茶叶、雷竹、生猪、油茶、水果、蔬菜产业基地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其它特色产业。
1.新发展中药材依种类不同分别奖补: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崇政办发〔2021〕7号)执行。
2.新发展雷竹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按4:3:3比例分三年奖补800元/亩。
3.新发展茶园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按4:3:3比例分三年奖补1500元/亩。老茶园连片改造面积100亩以上的,按照500元/亩奖补标准进行一次性奖补。
4.生猪产业扶持办法:按照崇政办发〔2019〕29号文件,《崇阳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5.新发展油茶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按4:3:3比例分三年奖补600元/亩(林业局免费提供油茶苗)。
6.新发展水果、蔬菜、食用菌、观光用彩色油菜基地的,一次性奖补:新发展水果连片面积达到100亩以上300元/亩。露地蔬菜连片面积100亩以上100元/亩;食用菌连片面积10亩以上500元/亩;观光用彩色油菜连片面积100亩以上200元/亩。
7.支持高山区域发展生态经济林。新发展香榧,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一次性按照500元/亩标准进行奖补。
8.连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产业基地,除按照相关奖补标准对种植品种进行奖补外,同时对中药材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奖补。
第六条大力培育新型农业市场主体,促进经营主体多元化。
1.新获得国家、省、市“示范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3.新落户的以我县农特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享受我县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订单农业发展。公司或合作社与农户(或村)提前签订农产品订购协议(需提前备案,订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履行订购协议的,按实际发生交易金额的3%对收购主体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数字农业及产业融合发展。
1.新建连片面积10亩以上钢架大棚按3000元/亩一次性奖补。
2.新建面积50亩以上的规范化水肥一体化设施按500元/亩一次性奖补。
3.投资50-500万元的高标准温室大棚(玻璃温室、连栋薄膜温室)、精准控制、智慧农业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数字平台建设,玻璃温室按实际投资额的50%一次性奖补,连栋薄膜温室按实际投资额的30%一次性奖补,示范基地连栋薄膜温室按实际投资额的40%一次性奖补。精准控制、智慧农业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数字平台建设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奖补。
4.社会主体投资2000万元以上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田园综合体等大型产业园区的,原则上按不低于投资额5%的比例实行基础设施配套。1亿元投资额以上“一事一议”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奖补。
第九条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的项目,经科技部门确认后安排县级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给予支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两年内技改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一年内技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在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中按当年实际完成额的2%给予支持,不超过20万元奖补。
第十条支持电商企业在网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创建优质品牌和产品,对新获得的农产品优质产品和品牌、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
1.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品牌新取得“全国行业百强”(经国务院批准或法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新获评国家相关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国家驰名商标”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新增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
3.新增“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标志,每件奖励3万元、2万元。
4.企业成功新开发农特产品并注册商标的,每成功开发一个新产品奖励0.5万元。
第十二条加强农产品宣传推介,积极拓展农产品市场。
当年参展国家、省级农博会等展销会,且展品为自产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按企业自负摊位费全额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支持运用现代技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自检,建立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农产品生产基地有专、兼职检测工作人员,有必要的设施设备,有完整的追溯、检测记录,自建检测室(含设备)或应用规范的可追溯条码系统,经县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标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十四条本办法“新发展”“新建”是指2021年1月1日后新增项目,此前项目不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连片面积”是指同一主体、相对集中的同一品类面积。同一项目已享受奖补政策的不重复奖补。
第三章 奖补资金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本办法奖补资金12月份前通过验收审核兑现到位。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办法奖补范畴除产业验收项目外的加工、经营、市场与品牌建设类项目须提供相关文件、证书原件、佐证材料及复印件资料。
第十七条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审批。县乡村振兴办会同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县财政局审核,并组织专班实地验收,提出审核意见,由县乡村振兴办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乡村振兴办、县财政局负责对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纪委监委机关、有关部门及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冒领产业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凡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除依法追缴全部奖补资金外,两年内不得申报产业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崇阳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