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指导意见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27789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沙坪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崇阳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关于做好基层社会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竞聘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凸显岗位属性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人社局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原则。
二、按需设置岗位
(一)岗位设置以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需要为目的,主要为基层人社服务、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服务、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市政服务、公共环境与设施服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岗位。
(二)县人社局根据全县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及就业补助资金规模等情况控制岗位开发总量。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在遵循政策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乡村地域分散、工作时间灵活等特点,实行目标任务式管理。
(四)按国家统一规定,合理开发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
三、明确安置对象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要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4050”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残疾人;(4)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 年孤儿;(5)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或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6)脱贫劳动力;(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两参”复员军人、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等其他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和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如非全日制计时或记任务。
(四)对已就业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四、规范管理使用
(一)岗位申报审核。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向县人社局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并提供岗位名称、岗位数量、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资料;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人员招聘。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县人社局共同招聘岗位人员,并通过人社网、公示栏(社区、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在人社部门按程序进行就业登记,将相关资料送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乡村公益性岗位所签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签订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待遇保障。一是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保障。用工单位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待遇,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崇阳县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工资待遇不低于崇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二是落实用人单位补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崇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的补贴标准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崇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后重新认定,按程序再安置一次,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动态退出机制。一是严格退出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退出公益性岗位安置:(1)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2)享受岗位补贴期满的;(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无故旷工连续达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其它不宜继续工作的法定情形。二是开展退出帮扶。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提前开展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退出后尽快就业。对退出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三是规范退出报告制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有符合上述退出情形的,用人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书面报告人员退出情况,人事部门当月即停止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完善实名制管理机制。一是规范经办流程。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补贴申请按以下流程经办:(1)用人单位向县人社局申报、县人社局审核岗位设置和开发计划;(2)用人单位向县就业中心申请人员安置和补贴;(3)县就业中心审核用人单位人员安置条件、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条件;(4)县就业中心通过“湖北智慧就业服务平台”经办;(5)县人社局审核、公示;(6)县就业中心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二是规范专人专账管理。用人单位、县就业中心须专人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设置、人员安置、开发申请、补贴申请、人员异动、评价考核、资金拨付等系列完整的台账资料,定期开展数据比对、检 查、核减工作。
六、落实责任分工
(一)县人社局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规模规划,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安置、退出,招聘信息的发布,补贴政策的审核,与县财政局共同确定补贴标准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备案,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管理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人社部门将公益性岗位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必要时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金管理责任。人社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并根据人社部门的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三)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根据“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切实承担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方式。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专人根据本单位管理考核制度,开展定期考评和动态考勤,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评聘、解聘、奖惩依据。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开展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岗位开发计划核减(增)依据,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二)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监督检查中发现政策执行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虚报冒领补助资金、考核办法不健全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公益岗位用人资格;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吃空饷”等情形,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本指导意见印发后,县人社部门原印发的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的文件作废)。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阳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