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04885 文       号 : 崇政办发〔2020〕2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崇阳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13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村级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堵塞财务管理漏洞,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职责范围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三)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人员培训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五)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委托代理制度
(一)委托代理的范围。全县所有行政村、社区,财务全部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委托财政所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管理。
(二)委托代理原则。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等四权不变。
(三)委托代理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收支必须按照“先委托、后审批、再记账”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1.定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村“两委”班子换届后,应当与财政所或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2.严格委托代理前置条件。村两委会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所有报账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签字负责;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对村级建设项目资金审核签字,未经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乡镇长)签字,财政所或中介机构不得擅自入账。代理记账机构对村级财务报账手续的完备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合法性负责。
3.实行定期报账制。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报账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定期与村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证、账实相符。
三、财务收支管理
(一)预算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本村财务状况编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逐步规范财务收支无计划的局面,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预算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财政所或中介机构。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预算约束力,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报账金额如果超出预算,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应当中止报账业务。
(二)收入管理
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全部通过“村级财务结算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上级拨款(补助收入);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五大类。
(三)支出管理
1.非生产性支出管理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包括管理人员报酬补贴、办公费、会议费、通信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报刊订阅费、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管理人员指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村民小组长、选派(聘)到村任(兼)职人员。
(1)村干部报酬。村主职干部报酬,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增加村干部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鄂组发〔2008〕5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执行,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主职干部业绩考核奖励制度。副职干部报酬按县级相关文件执行,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村干部报酬要统一制表签字发放,直达个人账户,不得用白条领取。对不合规、超范围的各项报酬、补贴一律严禁入账。
(2)办公费。村级办公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文印费等支出。村级经费必须优先用于维护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不得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如烟花爆竹、烟酒、土特产和娱乐场所等发票。
(3)招待费。村级公务实行零招待。
(4)交通差旅费。差旅费报账时应提供差旅费审批单、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村级原则上不能租车,确因工作需要租车的,由村委会报乡镇驻村干部批准方可租车。租车费不得使用燃油票报销,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
(5)学习培训费。村级培训费入账时须附培训通知、签到表、费用清单和乡镇政府领导审批报告。村干部外出学习培训费用报销,要附上级单位的会议通知和乡镇政府领导的审批件。
2.项目建设管理
(1)项目招投标管理。凡是2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工程,按照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在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或工程,按照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2)工程款的结算。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开具税务专用发票,对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不得入账。工程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提供正规发票、项目承包合同、验收结算清单、承包方身份证明和法定帐户,实行直接支付。工程款节余资金可结转统筹使用其他村级项目。
(3)工程项目的验收。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在资金拨付前一律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验收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级项目资金审核程序申请拨付资金,财政所凭《崇阳县村级项目资金申请审核表》办理手续。手续不全的,乡镇财政所应拒绝拨付资金。
(四)债权债务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与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账户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结算户”。
(六)票据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村级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时,必须到财政所统一现场开具,并同时加盖村委会和乡镇财政所印章。严禁出借以及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收款收据,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必须遵循“票款同行”原则。财政所设立票证管理员,负责管理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手续,并建立票据管理台账。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使用制度,积极推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对购置新的固定资产,必须编制购置计划,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后,按照程序实施采购。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财政所或代理中心不予以入账。
(二)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比照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经“四议两公开”的程序或在县、乡两级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发包时必须合同约定维护和管理标准,承包租赁期限、承包和租赁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并经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查、备案,纳入管理台账。
(三)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或报废处理,要事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乡镇政府审批后,经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公开招投标执行。
(四)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购置、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财政所或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台帐。要按规定合理分类、设卡登记,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五)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级财务结算户”,并进行相关财务核算。
五、会计及档案管理
(一)会计人员管理
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配备的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财政部门负责代理会计和村报账员的培训和管理。
(二)会计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代理机构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财政所集中保管。同时提交各类电子备份资料,以电子档案形式交财政所保存。
会计档案移交,应编制交接手续,明确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时间、档案编号、保管期限,并由交接双方当事人和监交人签章。会计档案的查阅,应到档案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村委会和乡镇财政所负责人批准后,资料查阅应在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六、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门、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公开工作;乡镇财政所或中介机构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公开内容要求横向到边,覆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公开形式要求纵向到底公开到村,支付到个人部分公开到组。除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外,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可采取文字或表格形式,但要求通俗易懂,便于村民监督。
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度公开,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天。
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七、村级财务监督
(一)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制定民主理财办法,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3-5人组成。现任村干部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享有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开展理财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二)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三)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农村集体财务、基层财经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
附表:1.崇阳县村级项目资金申报审批表
2.崇阳县村级费用报销审批单
崇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