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城镇农村集体资源流转交易制度
索引号 : 011359676/2024-3325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崇阳县天城镇人民政府
名       称: 天城镇农村集体资源流转交易制度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6日
天城镇农村集体资源流转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管理,维护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级范围内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的管理。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山林、水域、滩涂等。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流转交易必须遵循以下五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村级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应通过“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公开交易,确保竞争公平、程序公正。
(二)民主决策原则。村级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方案应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
(三)效益优先原则。村级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应注重经济效益,确保村级集体资源不闲置。
(四)依法依规原则。村级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五)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村级集体优先承包、租赁、入股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程序
(一)提出方案。村“两委”根据村级集体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方案,包括资源名称、具体位置、数量、用途、期限、底价、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民主决策。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决议。
(三)产权流转交易登记。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1.民主决策程序材料;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审批表;
3.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承诺书;
4.产权证明材料;
5.标的底价;
6.需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材料;
7.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在“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登记。
(四)发布公告。通过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村公开栏、村广播、网站等渠道发布流转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五)报名登记。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报名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报名信息采集表;
2.农村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3.资质证明材料;
4.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资格审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七)组织流转交易。根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协商、公开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对资产的承包、租赁、入股等进行产权流转交易,如果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可采取协商的方式完成交易;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意向方必须按要求公平交易,产生成交方。
(八)签订合同。在成交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中标人与村集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合同由“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产生,并且有统一的合同编号及合同文本,签订后的合同按要求要上传到“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资源名称、位置、数量、用途,合同期限、起止时间、签订时间、合同总价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合同还应具有如下要求规定。
(一)合同签订期限不宜过长(不超过20年),合同期限超过5年的,价格必须有几年一调整的具体规定。
(二)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天城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村集体应加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合同期限届满后,村集体应及时收回资源,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流转交易。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农村集体的监督管理权、承包方和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等。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八条 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入股等所得收益应纳入村级集体财务管理。
第九条 收益的使用应按照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的决定进行,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发展集体经济等方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天城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村级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活动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天城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不定期对村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承包、租赁、入股等流转交易中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恶意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天城镇人民政府、天城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阳县天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