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崇阳县2021年度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59676/2021-36257 文       号 : 无
发文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名       称: 省人民政府关于崇阳县2021年度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省人民政府关于崇阳县2021年度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崇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21年度第3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崇阳政文〔202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县天城镇鹿门铺村、青山镇雷骆村集体农用地1.1371公顷(无耕地)、集体建设用地0.0805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176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县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